海口中院对王建巢等一批罪犯进行公判[组图]
南海网
南海网4月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振东): 2010年4月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建巢等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公判会后,罪犯王建巢等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伤害和抢劫犯王建巢,化名刘甲平,绰号“阿草”,男,1985年10月5日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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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抢劫犯王建巢在会见亲属时泪流满面(特约记者黄叶华摄)
2007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罪犯王建巢与林景、林邓、刘永进、王岩、李振瑞、王景聪、王子建、王龙文、林昌、王克荣(均为同案罪犯,已判刑)及“阿龙”(在逃)到海口市原玉沙村三里12号的“蓝点卡拉OK啤酒屋”喝酒。
凌晨4时许,王建巢因唱歌不好听遭同伴取笑而将酒杯摔碎,酒杯碎片溅到临桌卢某身上,与卢某同桌的被害人刘某(殁年24岁)、符某(时年30岁)、刘某某(时年30岁)遂与王建巢论理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三被害人准备离开酒吧,王建巢跟出并先动手殴打对方,后又持刀捅刺三被害人,随后跟出的林景、林邓、刘永进、王岩、李振瑞、王景聪、王子建、王龙文、林昌、王克荣及“阿龙”等人见状也纷纷冲上前分别用砖块、木板、拳脚等追打三被害人,刘某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符某被刺致重伤;刘某某被刺致轻伤。
2008年3月12日21时40分许,罪犯王建巢在海口市龙昆南路道客新村路口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独自行走,遂产生抢劫之念。王建巢冲上前用手卡住李某某的脖子向李索要钱财,遭拒绝后,王建巢将李某某强行拉往路边树下,并将李的鼻子殴打流血,在继续拉拖李时,被跟踪而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罪犯王建巢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王建巢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先动手殴打并持刀捅刺被害人,直接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王建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贩卖、运输毒品犯林兴,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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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点燃最后一根烟(特约记者黄叶华摄)
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罪犯林兴先后三次跟随蒙和裕(同案罪犯,已判刑)到广东省茂名市购买毒品,蒙和裕分别向“阿关”购得海洛因58克、60克和20克,林兴携带海洛因与蒙和裕运回海南省海口市,由蒙和裕贩卖给他人。
2007年2月20日和3月9日,罪犯林兴先后两次到茂名市,分别向“阿春”购得海洛因33克和47克,带回海口市;同年3月初,林兴在海口市向“阿明”购得海洛因25克。林兴本人或让其同居女友李小雪(同案罪犯,已判刑)将其中的65克海洛因,分数次送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前进巷7号,卖给王林锡及其女友徐海英(同案罪犯,均已判刑);让李小雪将其中的31克海洛因,分二次送到海口市解放路金皇冠咖啡厅门口,卖给陈亚富(同案罪犯,已判刑)。其余9克海洛因由林兴与李小雪共同吸食。
2007年3月下旬的一天,蒙和裕联系罪犯林兴购买海洛因,林兴到海口市海秀路南庄酒店路口向“阿军”购得海洛因10克,送至海口市海甸岛凤凰时点对面的公共汽车站,由周海英(同案罪犯,已判刑)取货后交给蒙和裕进行贩卖。
2007年4月8日,罪犯林兴到茂名市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林兴在吩咐李小雪将其事先交给李小雪的毒资4.4万元汇入其指定的帐户后,于4月11日在茂名市从“阿砖”处购得海洛因一块藏匿在一个装有红薯的米袋内,放在一辆长途客车上托运往海口市,林兴跟车押运。次日凌晨,林兴乘坐该客车到海口市疏港大道邮政局路段时下车,电话指使李小雪联系客车司机在东方洋小区出疏港大道的海瑞桥下取该米袋,李小雪取得米袋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藏匿在红薯中的海洛因一块,净重330.3克,含量为50.70%。
罪犯林兴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到广东省茂名市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海口市贩卖,还在海口市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并多次帮助他人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贩卖、运输海洛因574.3克,数量大,且在伙同李小雪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是主犯,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经本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林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