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信禁交被举报人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夏令 通讯员 粤纪宣) 近日,广东省纪委出台《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鼓励实名举报。纪检部门将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并限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将对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办结时限最长不超90日
昨日,据省纪委副书记赵振华介绍,2007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举报、电话举报170844件次,接待群众来访10608批次;从中筛选案件线索42070条,其中转立案12357件。但信访举报作为发现案件线索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得还不够理想,究其原因,实名举报率不高是重要因素之一。
对此,省纪委制定出台新政提倡和鼓励群众实名举报。《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制度。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对实名举报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实名举报的办结时限。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暂行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暂行办法》强调,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经济案有功奖3万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 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