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认定房艳公车公用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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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江南报道 昨日下午,福田区监察局、香蜜湖街道办事处“3·20事件”联合调查组在香蜜湖街道办事处3楼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街道办副主任房艳是否公车私用一事进行通报,证实房艳周末前往罗湖大望村艺术高地是为了办公事。
称现场索赔
从2000元涨到5000元
新闻发布会上,房艳进行了个人陈述。她首先讲述了矛盾发生的原因,她说:“宋先生一下车就要求赔偿2000元,我打了电话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定我方车辆负全责,初步定损为200元,但是宋先生不肯在理赔单上签字,又坚持让我赔3000元。我当时感觉碰上了‘撞车党’,心里十分害怕,于是报了罗湖交警,交警到场调解,宋先生的要价升到4000元,我马上又报了110,东湖派出所民警到场调解,宋先生将要价提到5000元。由于车辆是我哥驾驶,驾驶证又忘了带,交警做了无证驾驶扣押车辆的处罚决定,在填写处罚单时,宋先生看到是香蜜湖街道办的车辆,态度变得更加嚣张,交警开完单就让协管员坐我们的车开到莲塘扣车场,通知事故双方3月22日下午2时30分到罗湖交警大队处理事故。”
房艳说,可以负责任地向大家澄清,“我们的车是政府的怕什么”这句很能引起轰动效应的话,我哥和我都没有说过,当时在现场的花木工人应该目睹了全过程。
周六去大望村
联系敬老院场地
关于周六房艳去大望村是干什么的问题,房艳说,她在香蜜湖街道主要分管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曾到珠海南屏敬老院考察,该院表达了来深开展综合性养老服务的愿望,需要有较大使用面积及合适价格,由于在该街道找不到符合其需要的场地,一直留意是否能在辖区之外找到合适地方。房艳说:“前段时间,我哥哥的朋友史先生跟他说大望村培训中心有意对外转租,很适合做敬老院,我听说想去看看。这件事,我还专门向街道主要领导做了汇报。20日这个周六,我哥哥打电话给史先生,决定去看看。”
房艳向记者们说明:“我们街道于去年12月开始实行弹性工作制,为了达到‘管理全覆盖、服务全天候’的目的,不仅每天早上6时至晚上11时都有工作人员上班,而且周六下午增加半天对外服务,周日街道领导和社区工作站也有值班巡查。因此,我周六前往大望村,的确是为了工作。”
关于读者质疑为什么其哥及侄儿一同前往的原因,房艳说:“提供信息的史先生是我哥哥的朋友,之前我没有见过,所以,我就约上哥哥和我一同去大望村,关于我侄子在车上的质疑,当时情况是,中午吃饭时侄儿也在场,吃完没啥事害怕侄儿在家老上网,所以他也跟着去了。”
欢迎媒体朋友
继续监督
最后,房艳总结了对此次事件的态度:第一,愿意接受组织调查处理;二是,对媒体朋友的态度不积极,没有及时把真实的情况告诉大家,再次表示歉意,并欢迎媒体朋友继续监督。针对宋先生,房艳说:“宋先生从开始要我给2000元现金,到后来一直加到5000元,22日他到街道找我,威胁我说不给钱就让媒体曝光,还问我懂不懂网络,他临走时把他的电话给我,说想好了给他打电话。我一直认为宋先生这些举行不是正常解决问题的做法,有敲诈嫌疑。”
认定房艳大望村之行
属公务行为
房艳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福田区监察局、香蜜湖街道办事处专门成立了“3·20事件”联合调查组。昨日新闻发布会上,调查组通报了调查结果,通过对事件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和笔录,查阅了事件当事人提供的电话通讯记录,调取了保险公司现场勘察员的录音等,走访了保险公司勘察员、交警、交通协管员和派出所民警,认定此次房艳大望村之行属公务行为,且事故发生后房艳一直积极配合,坚持依法处理,言行并无不当。但是,调查组认为,房艳在此次事件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对舆论监督工作认识不够,在第一时间没有及时主动接受媒体采访,说明事实真相;二是在公务活动中不应将车辆交由其哥哥驾驶。对此,街道办事处要对房艳进行批评教育。
通报之后,房艳及调查组接受了记者提问。有记者问到,事发当天房艳驾驶的公车是否是香蜜湖街道办配给房艳的个人用车,香蜜湖街道办相关负责人答:“并非是配给房艳个人用车,只是相对固定由房艳使用,别人也可以使用。”有记者提问房艳事发前,这辆公车最后一次驶离香蜜湖街道办的时间,房艳回答:“周五开回家,事发当天在家里与哥哥午餐,然后从家里开往罗湖大望村。”另有记者提问,为啥不请宋先生前来共同参加新闻发布会,对方回答:“因为此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回答房艳是否公车私用,以及说明整个事故发生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