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新规引发概念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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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作批量包装后 是美术品还是批量生产的工艺品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新规引发概念之争
一项新规定引起了进出口美术品的界定分歧。
解决尴尬的关键,在于各地方海关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明确规定海关和文化部门的职责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霍吉和
半年前,国瓷艺术公司的负责人苗丽云没有想到,如今会为美术品进出口审批伤透脑筋。
因为拥有大批艺术家资源,国瓷艺术公司会特定包装然后大量打包出口;“半年前,美术品出口都是统一审批,标准也是统一的,我们的国画可以大批量走入海外市场,诸多订单也能按时完成”。
而最近,国瓷艺术公司的美术品出口在厦门海关遭遇尴尬。由于产品被定义为批量生产的工艺品,按规定需要暂留在海关。“这样势必延误国外订单的期限。”对美术品进出口的问题,苗丽云显得颇为无奈。
类似国瓷艺术公司的经历并不在少数。今年3月,在厦门海沧油画村,不少画商的油画也遭遇了相同尴尬。这一系列变化由一个公告的提出导致。
从去年8月份开始,文化部、海关总署颁布《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文化部、海关总署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
美术品审批趋严原因探寻
对于这一新政的出台,一家英国的艺术简讯用“一场新的审批措施”来形容,该规定的颁布引起了各方对于中国有关部门加紧控制艺术活动的关注。
在此之前,特别是在2009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谅解备忘录相互承诺严禁唐末以前中国文物进出口后,中国政府对文物古董出口的管制已被媒体新闻广泛报道。
尽管有关部门于2004年出台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4年办法”)与2009年暂行规定有不少相同之处,但对于美术品的出口问题远未引起人们关注。2004年办法涵盖了包括美术品经营活动许可和美术品进出口单位资质在内的一系列内容,而2009年暂行规定则集中在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据了解,2009年暂行规定第五条罗列了11类国家有权禁止进出口的美术品,这11类规定与2004年办法总体保持一致,都禁止进出口包含特定内容的美术品,但相比2004年办法,2009年暂行规定新增了禁止含有“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扭曲历史”和“泄露国家秘密”内容的美术品进出境。
2009年暂行规定要求除个人携带或是邮寄少量自用的美术品进出境外,所有的美术品进出口都需要进出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到申请所需全部材料的15日内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口。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被要求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供各类申请材料。
针对任何有境外艺术品或是境外艺术创作者参加的各类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其展览举办单位必须在展览日45日前,向举办地所在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会在20日内决定是否允许该展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展品超过了120件,那么,该申请必须直接向国家文化部提出。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介绍,2009年暂行规定的本质是为2004年办法中有关美术品进出口条款提供了实施细则,填补了2004年办法中关于美术品进出口具体执行程序和时间上的空白。尽管目前对于2009年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还有待观察,文化部在有关询问中,已表示将严格实施该暂行规定。
职责不清 执行遇尴尬
关于美术品的界定问题,张新建作了详细解读:规定中涉及的美术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这里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他同时指出,“所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从境外进口或向境外出口美术品的经营活动。所称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是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作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所称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是指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问题回到了本篇开头,国画经过批量包装后,是美术品?还是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这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界定标准。据苗女士反映,她对于这批产品已经跟省文化部门联系过,省文化部门认为公告只针对美术品,而这批出口国画是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因此不需要省文化厅的批文。而厦门本地海关则认为这批货的性质不好界定,必须要省文化厅出证明才能通关,因为涉及到具体画面内容层面的东西,必须要文化部门批准,有他们的书面函件。由于两方都不肯出具证明材料,僵持局面形成,只能暂时扣在海关。
问题的解决变成了对概念的争辩,但是,规定里非常明确的界定了美术品的涵盖范畴;根据上述公告的定义: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属于美术品范畴,也就是说批量生产的油画应属工艺美术产品,而非美术品,无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的进出口审批。但海关方面则表示,由于种类繁杂,风格各异,数量巨大,且内容的审核必须是文化部门的职责范畴,海关很难对此定性,因而不得不统一要求通过省文化厅的“认证”。
解决尴尬的关键,在于各地方海关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明确规定海关和文化部门的职责。
据北京市文化局巡视员叶重辉介绍,目前,北京市正在研究制定美术品代理企业相关运作规范以及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细节措施;上海文化局新闻发言人也称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市文广局提出申请。该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且规定严格按照美术品的定义执行,必要时候,请国家文化部进行最终裁决,但是不能超出15日期限。
画商利益受损或导致“走偏门”
无独有偶,像苗女士遭遇的商家还有很多,北京市文化局游广红处长介绍说,正常情况下,美术品的出口贸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为要赶时间点,包括展览、宣传、拍卖等等;其中,基础环节就是通关后,准确到货,某个时间点错过后,后面所有的时间都将不能兑现,而每一步都有合同严格规定,如果审批手续下不来,海关不能及时通过,很可能导致一些商人走其他方式出口,甚至不惜违反法律。
“现在从订货到申请批文,再走海关出口,每一步需要的时间根本不能预期,不清楚到底需要多少时间,而国外的合同有时间限制———大型的画展和活动时间是非常确定的。”做美术品出口多年的张先生表示:公告规定每一单出货不管数量多少都必须向省文化厅申请批文,并且是要15个工作日才能得到批复。而国外客户对其中一件作品进行变更都得重新申请,然后再等批复,这样就一定会影响交货期。
“而一旦交货超出期限,国外客户可以拒收并索赔。这种违约金额一般比较巨大,因为有罚金在里面,少则几千美金,多则几万美金。”为了不使这种损失发生,不少画商从一地改到别处通关,却由此增加了运输和时间成本。
记者从相关内部人士处了解到,现在一些画商都在利用黑市或者一些特殊渠道夹带出关,当然,这些都是小批量的。这个公告和暂行规定出台后,也相应出现了大量的代理机构和帮助画商申请文化厅批复的机构,承诺可用最短时间拿到批文,据说,网上一家机构自称3天就能搞定,费用自然也不低。
严格执法更需照顾公平
律师李泽林为一些美术品进出口公司做了多年法律顾问,他表示,规定中的惩罚措施更加严格和细化了。
规定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展览、展示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美术品进出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如有更改,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向审批部门申报,经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变更。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李泽林解释说,这说明美术品的内容一家规格是难于更改的,而且,个人对于美术品的处理能力非常有限,更多需要文化行政部门来批准,而批准的过程可能会存在诸多权利寻租问题,和难于预料的法律空白,由于该规定对具体情况没有作出细化,这就会导致只有一个空框框定,但不能有效制约权力部门,制约的只是美术品的源头和拥有者,无法兼顾公平。
规定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明确了惩罚措施。如果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出现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严惩。
即: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总署某负责人说。
李泽林还说,此惩罚措施相当严厉,在以上规定中不但有具体的罚款数额,还有撤销原批准文件的规定。这样就需要重新审批甚至不能出口,画商损失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