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只是11岁小孩买手机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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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钊) 看到周围的同学都有手机用,刚刚上初一的小鹏也心动了。几天前他从家里偷了钱,在一家商场内购买了一部手机。没多久,手机被家人发现。
家人拿着手机来到商场内要求退货,但商家却不愿意退,无可奈何的家长于是打电话报警,在当地派出所警员的协调下,商家将小鹏购买手机的钱退还给了家长。
小孩今年11岁 刚上初一
小鹏今年11岁,刚刚上初一,家住在大渡口区田坝。小鹏的爸爸李先生说,大前天的晚上,小鹏的妈妈吴女士去卧室看睡着的小鹏时,看到熟睡中的儿子耳朵上还戴着耳机,吴女士将耳机取下来时,却意外地拉出了与耳机相连的一部手机。为了不影响小鹏第二天的学习,吴女士并没有叫醒儿子。
前天下午,小鹏放学回来后,李先生与吴女士拉住儿子,询问小鹏怎么会有手机?儿子这才告诉父母,因为看到周围的同学都有手机用,他很羡慕,于是就在上个礼拜六偷偷拿了家里的钱,在田坝一家商场内花了580元购买手机。
知道儿子的手机是偷了家里的钱购买的,李先生很生气,一是气愤儿子偷钱的行为,二是觉得商家不应该把手机这种贵重物品卖给一个小孩子。
协商后商家还是退了钱
随后,李先生带着儿子来到商场,“你们怎么也不问问小孩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李先生问商场的负责人,“小孩说了是家长给的,我们也就再没多问。”商场的负责人说。同时还表示不会退钱给李先生。李先生始终觉得商家把手机这种贵重物品卖给未成年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于是报案。
民警在听李先生讲了事情的经过后,提出双方协商解决。由于小鹏在购买了手机后害怕家人发现,就把手机的包装盒和一些零配件扔了。在扣除了小鹏扔掉配件的价值后,商家向李先生退还了剩余的450元钱。
《民法通则》规定》
未成年人买金额较大的东西买卖不成立
我们就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贵重物品,是否符合规定咨询了大渡口区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家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一般出现类似情况后,都是双方协调解决。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具体规定,在排除精神疾病影响的前提下,主要以年龄作为划分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和界限:10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公民是不完全或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排除精神智力等因素的影响,在购买一些金额较低的生活、学习物品时,这种买卖行为是有效的。但如果小孩买的是金额较大的东西或与生活、学习无关的物品,则买卖是不成立的。
(时报通66099999感谢李先生提供新闻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