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帅:见义勇为为什么何屡遭诉讼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马天帅
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诉讼,被判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不是第一例,可能也不是最后一例。2005年,张德军在追赶抢夺项链的歹徒过程中,其驾驶的汽车和歹徒的摩托车相撞,一歹徒飞出立交桥当场摔死,一歹徒重伤,被索赔56万元。与此同时,一些人在见义勇为中与歹徒搏斗受伤后无钱治疗,陷入“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境地。
白朝阳应不应该受到刑事追究,相信法院和法律专家最终会给出一个让社会信服的答案。然而,见义勇为屡遭诉讼的背后,决不能简单归因于“社会道德的滑坡”,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力度不够。
制止犯罪,本是公权作为的范围。法律和社会提倡和鼓励公民勇于跟违法犯罪作斗争,这就相当于让渡了一部分公权力给公民。比如《刑事诉讼法》第63条就规定,对于越狱逃跑、通缉在案等四种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然而,公民获得这项权力的边界———比如捉逃犯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界限,制止犯罪的手段、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却非常模糊。这正是见义勇为者老是“流血又流泪”甚至赔钱坐牢的根本原因。
为此,有人提出对法律予以细化完善,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免责的法律依据。这当然是一个不错的办法,然而却依然难解见义勇为所遇到的尴尬:一方面,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细节;另一方面,见义勇为一般都发生在非常紧急的时候,不容许见义勇为者去评判自己的行为是否越界,即便有时间考虑,后果往往也难预料。
更为重要的是,假如法律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权限,那么会不会出现更多的打死小偷事件?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者需要保护,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同样需要保护。
对待见义勇为的态度,我们不仅需要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角度去看待,更要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角度去考量。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实际上是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转嫁到了公民身上———这便是见义勇为遭遇尴尬的核心所在。
因此,与其鼓励更多公民见义勇为,从而打击犯罪,不如花力气打造一个快捷、有效的安全体系。到那时,面对违法犯罪,公民只需一个电话就可让警察来迅速处置;而不是自己赤手空拳、冒着违法的风险与歹徒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