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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小卖部不得卖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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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春梅)昨日,省卫生厅公布我省无烟医疗机构评分标准,要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不得在院内商店、小卖部出售烟草制品,2010年底全省50%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建成无烟单位,其中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全部建成无烟单位。

此次评分标准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应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应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所属区域内的商店、小卖部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等,以上各项如有一项得分为零则视为不达标。同时,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按照计划,4月10日前,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单位名单将上报省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1月底前各地将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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