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第五次修改要旨:三大平等
解放日报
“同票同权”:扩大公民政治参与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无疑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韩大元指出,这一修改有利于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反映多种利益需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为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提供主体条件。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代表资格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公民禁当“两地代表”
草案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这次选举法修改,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草案规定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比如最直接的一个问题:两地同时召开会议时,代表如何保证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等?
代表推荐
不得超选区应选名额乡镇代表名额增30名
草案规定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认为,草案新增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不同主体提名的候选人都有可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从而保障候选人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
草案规定 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焦洪昌表示,草案的这一修改顺应了我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现实,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
选举程序
拟设立“秘密写票处”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
草案规定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规定秘密投票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草案规定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韩大元说:“这样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行使了解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退出机制
常委会接受代表辞职决议须经过半数通过
草案规定 “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认为,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社会更好地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仅仅是一种荣誉。”
还有专家指出,有些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虽没离开本行政区域,但已离开了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就选区和选举单位而言已失去代表性,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综合新华社电)
【新闻背景】
从8∶1到1∶1
1953年
第一部选举法制定时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1979年
修订选举法时,基本上延续了1953年的规定,对于选举人大代表的城乡不同人口比例未作大的修改,但对不同层级规定得更加明确:全国为8∶1,省、自治区为5∶1,自治州、县、自治县为4∶1。
1982年
修改选举法时增加规定:县、自治县境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企事业组织职工人数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与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1995年
修改选举法时,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与自治州、县一
样,统一修改为4∶1。
1995年迄今
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上升为2009年的46.6%。与此同时,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第一代选民证
2006年10月13日,北京西城区砖塔社区的阮毓英老人在展示
自己珍藏的1953年领取的选民证。 新华社发(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