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监督的主要方式
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1.行政案件抗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依法提起公诉,制裁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现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线索的,应及时立案、侦查乃至提起公诉。
3.其他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实行的其他行政诉讼监督方式有:(1)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诉,经过审查认为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法院再审结束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2)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较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请人民法院纠正错误。(3)其他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错误或者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的一种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