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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补”三大问权威集中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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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倪文凤

近几天,哈尔滨市许多职工咨询“热补”相关问题。各区供热办咨询业务十分繁忙,较为集中的三大“热补”问题占总咨询数量的半数以上,记者就此,请供热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详解。

第一大热点问题:哈市职工热费补贴报销变发放,职工多对政策所包括的单位性质不明确,纷纷询问享有政策的职工是否包括私营企业职工、股份制企业聘任制的职工等。

解答:此“热补”政策适用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解释权下放到单位,各单位拿出“热补”细则。如果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工资中包含热费,那么不再另行发放“热补”;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的,单位应按此规做出解释,根据职级、职称发放“热补”。

第二大热点问题:哈市南岗区信恒花园居民张先生咨询,他家四代7口人居住在一处住房内,有机关单位的、有事业单位的、还有企业的。可家中职级、职称最高者没有产权证,房屋产权享受人却没有职级、职称,这种情况如何享有“热补”?

解答:此次“热补”规定以户为单位,作为补贴对象,由家庭成员中职级、职称高者所在单位发放“热补”。各单位拿出细则,可以按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或户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进行“热补”。一户家庭有多名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住房核准面积按照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放的相关通知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家庭成员中职级、职称最高者不是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和职级、职称的,由家庭成员中最高职级、职称者所在单位发放“热补”。

第三大热点问题:家庭成员都是下岗职工、下岗退休职工,或是买断工龄的退休职工,这些职工如何享有“热补”?

解答:退休职工原单位还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原单位不存在的(改制、破产、解体等)的,其“热补”按原企业改制、破产、解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仍执行原有的热费保障补贴政策,不享有此次“热补”政策。属于“七种人”范畴的职工仍执行原“热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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