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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须必行也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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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人民网3月5日)

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做客中国政府网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时,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给予了积极的评价,称“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

当前,公民有强烈的意愿通过行使立法权来把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这一制度变成现实,而“干部要坚决执行报告个人财产等事项规定”则是对民意的回应。近年来,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相关议案,但答复总是条件尚不具备、积极准备中等。有官员指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需要完备的现代信用实名联网制度,而申报制度侧重官员个人申报,所依靠的是官员个人自律,腐败者依然会隐瞒财产,这样一来监督难免会落空。2009年两会期间,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就说申报制度的实现受到金融实名制、现金流通、财产登记、财产审核难度大等基础条件不具备的限制,这显然是对群众监督力量的低估。

没有知情就无法监督,拒绝民众的知情就是拒绝民众的监督。“干部要坚决执行报告个人财产等事项规定”就是对民众知情权的满足。从公共行政学理论来说,腐败源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而监督的前提是公开和透明。把党政官员的财产状况公之于众,曝晒在阳光下,再与其应有的合法收入进行比较,是否腐败也就显而易见了。由于财产具有极强的指标特性,能够充分说明官员的廉洁与否,因此,“干部要坚决执行报告个人财产等事项规定”需要用制度加以保障,即财产申报制度。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官员的财产既不应是个人隐私,更不应是秘密,应当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应该说,权力腐化最主要的动机是凭借权力获取私利,通常表现为贪污受贿、损公肥私,那么人民监督官员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监督官员的财产。“干部要坚决执行报告个人财产等事项规定”就是让公民能够知晓官员有哪些合法财产,通过财产和消费这一终端来逆向监督并控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因此,“干部要坚决执行报告个人财产等事项规定”是实现公民监督权力的要求。

由于权力的易腐性和人们对腐败经验的感知,使公众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凡阳光曝晒不到的地方就不能够信任权力在正确行使,对权力行使过程再严密的监督也不能有效控制权力的腐败。这需要严格执行“干部要坚决执行报告个人财产等事项规定”,让官员自证廉洁,从终端控制他们的财产,让官员时时刻刻感到外在的目光在注视自己的一举一动,形成对权力异化的根本制约。“干部要坚决执行报告个人财产等事项规定”契合了这点要求,也符合民意的期待。(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