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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爆雷语:假报告有何稀奇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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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锦华卖假报告时收钱。视频截图
庭审现场。番禺法院供图

昨日,轰动一时的“地质调查院干部卖假报告牟利”一案,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一番巧舌,本案的被告人、广州市地质调查院原副部长罗锦华,竟似乎变成了“被害人”。而通过暗访,揭露罗锦华犯罪的记者,反而成了被罗锦华和其律师抨击指责的对象。这起涉及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的案件,究竟是罗锦华利欲熏心、积极造假?还是被记者“引诱犯罪”?成了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罗锦华:“我倒霉,撞到了记者枪口上”

昨天上午,番禺区人民法院对罗锦华一案开审,除因卖假《报告单》被诉滥用职权罪外,公诉机关还指控罗锦华犯受贿罪。

被告人罗锦华微笑着走进法庭,似乎信心十足。庭审中,罗锦华对受贿罪供认不讳,但对滥用职权罪有异议。

据起诉书指控,除犯上述滥用职权罪的罪行外,2008年间,罗锦华利用担任广州市地质调查院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华南快速干线二期一处勘探项目”中,帮助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顺利获得上述项目。利用负责“广州市萝岗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划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后总共收受上述公司项目负责人“好处费”3万元。

“是我倒霉,撞在了记者的枪口上”,罗锦华说,第一次做虚假报告单就被曝光了,他认为是被记者诱导才犯错,证据不成立。同时,罗锦华又认为自己应属自首,还检举了刘永全违法犯罪的情况,有立功表现。

辩护律师:记者“钓鱼执法”

罗锦华的辩护人、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陈启环律师在庭审中用了大段的时间指责记者暗访不能成为证据。

“记者越俎代庖,通过提供诱饵,故意设置圈套、陷阱!而且‘钓鱼执法’假戏真做,僭越了特定公权力机关的刑事侦查权。”陈律师当庭抨击认为,记者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检察机关认定证据错误,应该对被告人进行“无罪推定”。庭审现场,陈律师更爆出雷人语录指责记者:“出售虚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的事情,其实并不十分震惊。婴儿奶粉都可以造假,大学校长的学术论文也可以造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造假有什么稀奇?”又说,“被告人出具虚假地质灾害报告的行为,如同在色彩斑斓的画卷上,落下一笔,其影响可谓微乎其微,不像一张白纸,一目了然”。

公诉人:本案不涉及“钓鱼”取证

当庭,对于罗锦华和其律师频频以“钓鱼执法”指责记者,进而指责本案的证据不合法,公诉人回应认为:本案与上海的“钓鱼执法”有明显的区别,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中,那些所谓的“钓饵”是在执法人员的指使或授意下去引诱他人非法营运,并且其行为是谋取私利。

本案则完全不同。在本案中行为人是记者,且没有得到任何侦查人员的授意或指使。其次,记者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暗访,没有刻意引诱罗锦华违法犯罪的恶意。且记者本意是暗访刘永全,也不知道是记者运气好,还是不好,发现罗锦华一样能出具虚假的报告单。因此才进行曝光。

而且,更重要的是,“犯罪引诱”指对方本来不想犯罪,而本案中,罗锦华则是在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用其最后送两个记者离开时的话说,“如果以后有人要开《报告单》,就让找他们来这,我们提几千块钱给你们去喝茶”。由此可见,本案不是“钓鱼执法”的问题,而是被告人利益熏心,滥用职权的问题。

经过庭审,审判长宣布将组成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此外,记者从番禺检察院采访获悉,本案中,黄健民暂未被移送审查起诉,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永全的案件,已经进入审查公诉阶段。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

■案情回放公务员卖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给毁林牟利开绿灯

2009年7月10日下午,广东电视台两名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广州市地质调查院预警室主任刘永全(另处理)出售虚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单,造成番禺区大石街冼村出现假借治理地质灾害为名挖山卖泥。记者明访不成,转而前往广州市地质调查院暗访。

到达该院后,记者没有找到刘永全,该院预警室副主任黄健民(另处理)则介绍了“能办此事”的被告人罗锦华。罗锦华在未经批准、超越职权的情况下,允诺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钱出售一份《报告单》。

同月13日下午,罗锦华与黄健民一起,随同两名记者到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一正常山坡处。当即出具了一份编造灾情、夸大险情的虚假《报告单》,并在现场收取了记者给予的现金2.5万元。后在回单位的车上,罗锦华将其中2500元分给黄健民作“加班费”,将其余22500元占为己有。

据暗访报道,假的《报告单》被人利用后,变成了毁林挖泥的“敲门砖”。不法分子通过毁坏山林,每天就可以有数十万利润入账。而这一切都是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假地质报告单为借口,对此,番禺区的很多百姓则说,“七十年了,这里哪有过地质灾害,他们挖了才有地质灾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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