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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颁国防动员法明确战时特别措施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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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依法加强中国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此外,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除一些特殊情形外,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特别措施:(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为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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