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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总量上升,质量仍是老大难”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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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召开2009年度消费维权新闻通报会

本报讯(记者 汪志 通讯员 刘卫红 郭兴志)“消费者投诉总量上升,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仍是投诉老大难,几年来一直占投诉总量的60%以上。”昨日,省消费者委员会召开2009年度消费维权新闻通报会,省消委副秘书长郭现义通报了2009年全省消费者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家用汽车、移动电话、商品房、家居用品等商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郭现义介绍,2009年,全省各级消费者委员(协)会共受理投诉32812件,同比增长14%,其中百货类投诉9933件,占总量的30.3%;家用电器类8964件,占27.3%。

汽车自燃获赔新车、开发商安“三无”防盗门骗业主、电视购药被忽悠……

省消委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昨日,2009年度消费维权新闻通报会披露了2009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共计38件。

案例一

办公楼改商品房销售

2009年10月30日,消费者张某到黄石市消委投诉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公司),他购买的商品房为办公楼改造,无法办理好购房证件。

消委经过查看有关投诉材料及调查了解后,确认情况属实。经调解,华夏公司退还首付款124958元,补偿利息138元。

评析:华夏公司没有获得规划部门批准变更了商品房使用性质,应承担退还首付购房款,并补偿逾期期间首付款同期银行利息。

案例二

汽车无故自燃获赔新车

2008年10月30日,消费者王某在襄樊茂世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某品牌汽车一辆,价值19.63万元。2009年2月2日该轿车在宜城市停放地起火。

经过消委的调查和调解,该轿车生产商为消费者更换一辆新车,退还市场差价2.3万元,并协助王某办理有关手续。

评析:本案汽车起火原因难以查明、汽车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生产商不能提供汽车质量无过错证据,所以应担当相应责任。

案例三

啤酒瓶爆炸致眼睛伤残

郧西县槐树林特场药树坪村一组陈某向当地消委投诉, 2008年7月27日,他在堂屋凉席休息时,放在离他1米远的一瓶燕京啤酒自爆,玻璃碎片溅入他的右眼,做了两次手术,但效果不是很好,要求啤酒生产厂家赔偿。

消委会与啤酒生产厂家联系,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厂方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8万元。

评析:“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四

安“三无”防盗门骗业主

2009年8月16日,恩施市民向某等向当地消协投诉,称开发商恩施州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星豪·广润城小区1、2号楼在安装防盗门上存在欺诈行为。

经检查发现,开发商安装的“防盗安全门”无厂名、厂址,也未标注安全级别、结构类型及生产日期。经多次协商,最终开发商对所有业主住户每户赔偿1000元,共计4.1万元。同时,工商部门对开发商罚款5万元。

评析:开发商安装的防盗门为三无产品,损害了业主公平交易权,应承担业主们的经济损失。

案例五

电视购药被忽悠

2009年6月18日,武汉市民李某等7名老人到市消委投诉称,看到某省电视台播放的“出售黄金降糖-济源堂牌胶囊,专治高血糖综合征”的产品宣传广告,李某等人赶紧按屏幕下方地址汇款交易,然而服用6个疗程后,几位老人病情不仅没有好转,血糖指数反而逐渐增高。

市消委经过深挖,终于找到了店主马某,并使马某同意退还原款。

评析: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虚假广告案,夸大产品功能、设置抢购电话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违反了《消法》有关规定。

案例六

自来水浑浊免缴水费

2009年6月28日,南漳城关和平小区的28名居民代表该小区数百居民,集体向南漳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严重浑浊,不能正常使用。

经调查,2009年5月26日—28日,南漳县城关连续3天强降雨,致水源严重浑浊,导致整个城区供水系统遭到泥浆的严重污染。

县消委组织县自来水公司和居民代表协商,达成协议免收小区所有居民5、6、7三个月水费(估算约1.2万元左右)。

评析:根据“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规定以及“侵权赔偿”的法律原则,自来水公司对用户造成侵权给予相应补偿是完全应该的。

案例七

柴油机皮带盘断裂伤人

2009年7月15日,武汉市汉南区消费者协会接到农民李军华投诉,反映其母亲刘某被柴油抽水机皮带盘断裂飞出的螺栓砸到下颌,送到医院治疗,费用需要7万元。

经汉南区消协调解,厂家同意承担事故40%的医疗费用,人道援助1万元,经销商资助5000元,共计向消费者赔偿4.3万元。

评析: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这起消费纠纷,组织生产方和销售方、消费者三方进行了调解,依法确定由生产者负责赔偿责任。

案例八

参保容易理赔难

2006年4月26日,长阳市民秦某在当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一份32种疾病保险,连续交费4年。2009年5月16日,秦某因急性血管破裂住院治疗,花费12万多元。出院后,秦某根据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18万元。8月19日,该保险公司以未达到条款规定为由拒绝赔偿。经长阳县消委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赔付秦某3.18万元。

评析:消费者秦某参保后,生病住院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赔付,事由很清楚,保险公司理应履行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九

1元问题食品赔偿10元

2009年6月8日,南漳县一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发现啤酒瓶内有异物,后投诉至工商部门,结果双方达成了餐馆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调解协议。

执法人员对啤酒残留物进行了详细察看,餐馆老板李某也确认了万某所说的事实。经调解,餐馆老板按啤酒销售价格赔偿万某10倍的赔偿金。

评析:餐馆老板李某在给客人拿啤酒时,没有认真履行检查所提供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的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十

生产假药网上销售被抓

2008年至2009年8月,韩涛在武汉市租用一栋四层楼、建筑面积400余平米的民宅,仿冒合法药品生产企业48家、仿冒假药63种,货值金额220余万元。工商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假药货值金额50余万元,以及胶囊灌装机、抛光机、铝塑包装机等大量制假设备。此案由武汉市局查处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当事人韩涛被抓获,目前正处刑事诉讼阶段。

评析:生产销售大量假药,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已经触犯了刑法,当事人韩涛被公安部门抓获属罪有应得。

本报记者 汪志

本报继续万元

征集维权线索

昨日是本报万元重奖征“3·15”维权线索第二天,有多名读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线索。欢迎读者继续拨打本报热线电话027-87666666,或发送短信“A+报料内容”至1062801639,或发送内容和联系方式至邮箱wangzhi0527@sina.com提供重大新闻线索,倾吐您作为消费者的心声。本报最终将评选出十大最具民生价值线索奖,每条线索奖励200元;同时从中推选出一条长江商报“3·15”年度线索奖,根据新闻价值,奖励两千元至一万元。

本报记者 汪志

省消委发布今年第1号警示

学生配镜别图省事

谨防加重视力减退

大中小学陆续开学,很多学生因为视力下降等原因要配制眼镜。昨日,省消委发布2010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学生质量不合格的眼镜不但起不到矫正视力的作用,可能还会对眼睛造成伤害。

据中消协联合湖北省、山东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等地消协组织调查,消费者经常遇到的眼镜质量问题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顶焦度(俗称度数)不准,即眼镜的顶焦度与佩戴者需要矫正的屈光度不一致;二是瞳距不准,即眼镜的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与佩戴者的瞳距不相符;三是柱镜轴位偏差不符合产品标准。这些参数不相符将直接影响矫正视力的效果,引起使用者视觉疲劳,从而加重视力减退。

省消委提醒

1、配镜前最好先去正规医院进行眼科检查,区分是真性近视还是假性近视等;

2、配镜应去正规医院或信誉好的眼镜店,要查看眼镜企业是否取得了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眼镜企业的验光设备和检测仪器是否有合格标记;验光、制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眼镜有无合格标识(证)。眼镜企业的“四证”,是保证配镜质量的前提;

3、配制眼镜必须经过验光、试戴等程序;

4、注意眼镜的材质选择。一般眼镜片分为树脂、玻璃和水晶等几种,镜片和镜框都应有保质期;

5、购买眼镜后,要索取配制眼镜加工单、发票、售后承诺等凭证,以便将来出现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汪志 通讯员 胡岳元 陈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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