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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陶瓷小区棚改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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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任清海)道外区陶瓷小区棚户区拆迁改造于昨天正式启动,陶瓷小区拆迁改造因为是在农历正月进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居民早搬迁、快搬迁。为了便于动迁居民了解此次棚改拆迁政策,道外区拆迁办副主任张庆友对此次陶瓷小区的棚改拆迁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优惠价最多可买20平方米

据介绍,和以往棚改拆迁一样,被拆迁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超出安置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交纳超面积购房款。综合建设成本价格高层为2680元/平方米,高层商品房优惠价格为4800元/平方米,可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对外销售建筑面积58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的房屋,根据被拆迁人搬迁验收单顺序号,通过公开自选确定。

———安置户型可暂时交房租

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60平方米左右和70平方米左右,同时设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保障户型。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享受经济适用房产权;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实行共有产权安置,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可以补交购房款,获得经济适用房产权。

———6层以下不加收楼层差价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给予2万元照顾;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楼层差价高层按6层起,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加收20元,18层以上按18层计算,6层以下不加价,原面积部分不加价,顶层不加价。

———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补助。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小区建有3处商业房供选择

个体工商户(含住改非)房屋的补偿,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部分,可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选择非住宅房屋的,可在通港街、红旗大街购买,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0元购买,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对外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0元;也可以在东北新街购买,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0元购买,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0元购买;还可以在小区内街道购买,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800元购买,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800元购买,对外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0元;户型设计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100平方米左右、1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原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购买60平方米左右房屋。原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可购买100平方米左右房屋。原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房屋,不足150平方米的可购买1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

———违法建筑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部分,救助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给予补助。

———拆迁手续办理程序

1、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完毕后,持所有权证(承租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名章,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承租人)还需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名章,公章,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等证件,到本区域内搬迁验收小组申请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开具搬迁验收小票。

2、被拆迁人验收房屋后,到现场设立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土地局等临时办公点办理相关手续。

3、被拆迁人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到协议汇签组,开具正式搬迁验收单,签拆迁补偿协议书。

———拆迁期限

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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