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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不受质疑的前提是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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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2月25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有关被问责、被处分官员复出的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特别是少数官员被问责、被处分后,很快就官复原职,甚至得到晋升,社会、公众对此微词颇多、质疑很多。

公众对被问责、被处分官员复出提出质疑、存在想法,并不是认为官员被问责、被处分后就不能复出,就要打入冷宫、永世不得翻身,而是因为少数被问责、被处分官员的复出,缺少程序上的公正与公平,公信力不够,透明度不强。

众所周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中国共产党对待犯了错误同志的一贯态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有些官员虽然被问责、被处分,但是,并不完全与事件、事故、矛盾、问题等有直接责任,而是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管理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他们对存在的问题有足够的认识,积极的反思,按照我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原则,完全可以复出并得到重新任用。

关键是,一些被问责、被处分官员的复出,有与公众“捉迷藏”的感觉,问责时轰轰烈烈,复出时却偷偷摸摸,甚至一些事件、事故尚未处理结束,被问责、被处分官员已经复出了。如此,问责也就成了“走过场”,成了类型公众。更为严重的,个别官员复出尚没几天,类似的问题又发生了,这样的问责,作用到底何在,公众实难理解。

我们说,问责、处分的目的,不仅是对相关官员在某一事件、事故上不作为、不负责任的一种惩戒,也是为了引起其他官员的注意,减少不良事件、恶性事故的发生。但是,如果问责、处分变成了“走过场”、遮人耳目,不仅不能对被问责、被处分官员产生惩戒作用,也难以引起其他官员的重视。那么,类似的事件、事故和问题就无法避免。

有句俗语叫“戴罪立功”,讲的就是如何用行动改正错误、改变形象。有的被问责、被处分的官员,虽然其错误够不上“罪”,但是,在改正问题上,却一点也不能松懈、一点也不能马虎。如果因为错误小、问题轻,就忽视改正的作用,那么,大问题、大错误就会等着他。一些地方、领域所以重大事件、事故不断,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官员的问责没有到位,没有能够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所以,被问责、被处分官员能否复出,能否重新任用,关键不在问责、处分本身,而在被问责、被处分官员对待问题的态度和改正错误的效果,在于这些官员的复出和重新任用有没有经过正确的评估、公正的评价、认真的考察,复出的程序存在太多的漏洞和疑问。

所以,以法律的形式对被问责、被处分官员的复出时限、复出程序、复出过程进行规范,不仅是消除公众质疑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被问责、被处分官员的负责,是为了维护被问责、被处分官员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相信,只要有关方面认真按照这样的程序、方式去做,那么,新的管理规定,一定会对干部管理和使用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稿源:红网 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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