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密级不超过30年』≠30年后解密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刘兢)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提出,“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10年。”
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尘封30年后的“绝密”文件可随时限“完全解密”,公之于众?昨日,记者从省档案馆有关专家处得到的答复是:不尽然。
省档案馆收集保管处有关负责人称,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指出,“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规定为,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可向社会开放;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随时向社会开放。
但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而且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这就意味着,有些档案文件,虽然挂着“绝密”、“机密”或者“秘密”的保密级别,达到一定保密期限后,并不意味着它就能完全“解密”。甚至有的档案文件仅仅是一些会议纪要,文头并没有进行“加密”,但因其内容可能涉及到人或者重大事件不宜对外公开,也属于不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