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可征民用资源
北京头条
国防动员法草案今三审,有望通过——
国防动员可征民用资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起举行 国防动员法草案三审有望通过 规定——
国防总动员可征民用资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三审国防动员法草案。全
国人大法律委表示,如果三审意见比较一致,作进一步修改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国防动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制定国防动员法是为了填补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日至26日举行。此次会议的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准备工作。
今日同时还二审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首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方式,并增加了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首次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国防动员法亮点
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
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物资储备可征民用资源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草案还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
草案还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
国防动员法草案起草经过
1998年12月,国防动员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0年9月,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全面展开。
2009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
2009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国防动员法草案
文/综合新华社电整理/记者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