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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中打人 业余球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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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中打人 业余球员获刑

具判例效应 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在中超赛场 球员同样会被追究刑责

本报讯(记者付中)称对方球员在比赛中故意犯规,李甲等3名业余球员在一场足球比赛中痛殴对方球员张某,致其三根肋骨骨折,肺破裂。

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甲等3名球员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据悉,因在足球比赛中打伤人而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在国内尚属首例,且该案件具有判例效应,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在中超或中甲赛场上,球员也一样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甲、李乙和李丙是北京某业余足球队队员。2007年10月14日下午5点多,他们代表足球队到北京市某高校足球场,与另外一支北京业余足球队进行友谊赛。

比赛过程中,李甲等3名球员认为对方球员张某故意犯规踢伤本队3名队员,遂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殴斗。

殴斗中,李甲等3人将张某打伤。经过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解读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故意伤害的犯罪地点,并不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发生在足球赛场上的故意伤害事件,只要是构成轻伤以上标准,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陈律师同时表示,如果在赛场上球员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因踢球力量过大伤害到他人,或在正常铲球时伤害到他人,均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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