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司法与正义
正义网-检察日报
瑞雪,纷纷扬扬铺天盖地掩住了轮回的日月,但挡不住流动的岁月、如梭的光阴。伴着飘逸的雪花,新的一年来到了,《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应运问世,带着墨香,携着吉祥,献给所有检察官和关注法治建设的人们!
新年伊始,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第三期高级检察官研修班,请来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讲授侵权责任法。王教授开章就说,我们讲法治,实际就是八个字:“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保障私权的重要法律。外国人强调侵权行为,故称侵权行为法;而我国着重责任,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责任自负。此是立法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故曰侵权责任法。这一规则是从成千上万的案件中抽象出来的。
最典型的案件莫过于上海银河宾馆发生的命案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历史回溯到上个世纪的1998年的8月23日,女职员王翰到沪参加药品交流会,下午2时40分左右,王翰入住银河宾馆1911房间。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仝瑞宝也潜入宾馆伺机作案,他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乘坐电梯七八次上下寻找作案目标,没有引起宾馆的注意。4点40分左右,仝瑞宝按响1911客房门铃,王翰开门后,他强行入室将王翰杀害,并拿走王翰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万余元和欧米茄手表一块,作案后逃之夭夭,直到第二天宾馆才发现王的尸体。案发不久,仝被抓获,依法被判处死刑。
由于仝被执行死刑,无力进行民事赔偿。王的父母便向上海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王翰的遇害与银河宾馆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银河宾馆赔偿50万元。
长宁区法院审理认为,王翰在宾馆内被害,财物被劫,是罪犯仝瑞宝的加害行为所致,该犯罪结果引起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仝承担,银河宾馆非共同加害行为人,其行为虽有过失,但同王的死亡与财物被劫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银河宾馆向旅客承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你的人身安全”。法官认为,既然承诺了就应当恪守义务,履行义务。银河宾馆未兑现承诺则应酌情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6月5日,长宁法院判决银河宾馆给付王的父母赔偿8万元。
我认为,本案的判处体现了依法对生命的关爱,宾馆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在入住期间不受侵害是应尽的义务。哲人有言,尘世间,生命最可贵。王翰连生命都没有了,作为宾馆不论有无过错,酌情赔偿王的父母的精神损失是应该的,但不应全部赔偿。
王利明教授打着手势强调,现实生活中许多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的案例我们在立法时都反复研究,尽可能穷尽,比如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使学生受伤致残,银行未尽保障义务使公民存款被盗等等,这些都是责任主体,其范围已超过行为的主体。责任这个概念比行为概念更宽泛,更具有开放性。这就更体现了国家对受害人的保护。
所有听课的检察官都静静地倾听着,默默地作着记录。我眼前不觉一亮,世界上的法律规则不就是从案件中产生的吗?米兰达规则就是最经典的注解。事后,我微笑着向我的同乡王利明教授建言,此案例可以称之为“银河规则”。王教授点头称是。我还说,过去,法学界和司法界习惯就案说案,不大从文化上锤炼规则,有的概括的理论规则又不大通俗,因而不能走进民众的心田。
我感觉,无案例则无司法,案件是司法的载体,司法是案件的集合;案件折射着善良与丑恶,叙说着喜怒哀乐;案件承载着司法,承载着人情人性。办案的过程实际展示着法官、检察官的经验和智慧,丈量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基于此理,我力主编辑出版《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月刊,以期引导检察官研究案例。《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设置了案说检察、疑案精解、热案聚焦、重案侦查、专家诊案、个案公诉、侦监案解、判案研读、新案速解、域外案牍、名案回放与案件速递等十余个栏目。编辑们想方设法,力求展示千姿百态的法律社会生活。
稻花香里说丰年。这是宋人的名句。凑巧,撰写本文,我正好住在北京海淀郊区稻香湖宾馆。新的一年,愿我们的检察官研修案例就像农人耕地盼望稻谷丰收一样,丰收案例,展示客观、平和、谦抑、公正的司法新境界。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