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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利用网络、手机传播淫秽信息适用法律标准 广告商赞助黄网可判无期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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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1.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3.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两万元以上;6.造成严重后果。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制作、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犯罪的,可依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传播100张涉未成年人淫秽图片可定罪

与2004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比,《解释(二)》加大了对于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处罚力度,如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以往的基础上下调一半。

根据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均可定罪处罚。

此外,“两高”负责人解释称,如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则仍应依据旧《解释》的规定从重处罚。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黄网服务可判无期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2.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3.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4.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达到1-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释疑一】如何判断明知故犯

在《解释(二)》中,诸多条款均以"明知"为定罪量刑的前提,为便于司法操作,《解释(二)》列举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四种具体情形: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释疑二】如何认定淫秽网站

并非含淫秽信息就为淫秽网站,司法解释对"淫秽网站"作出了界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上述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

"两高"负责人解释称,实践中网站包括多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因此不宜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秽电子信息就认定整个网站为淫秽网站,而应结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从事的活动加以认定,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把网站中不涉及淫秽内容的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等认定为淫秽网站,也避免把一个综合性的网站一并认定为淫秽网站。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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