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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醉酒伤亡,组织者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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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具有悠久的酒文化,喝酒和劝酒是一种久盛不衰的“时尚”,然而喝酒失度必然乐极生悲。眼下,马上就要过春节了,很多单位都会举办职工联谊聚会。法律界人士指出:单位聚会时组织者和参与者如果发现饮酒者意识不清或情绪失控,应当劝其停止饮酒,并有义务将其送到亲属身边、医院或是安全处。如果发现对方已经失控而听之任之,不采取救助措施,导致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单位也应当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付。

■案例回放

案例1:因公聚餐酒后身亡单位赔偿十二万元

2006年12月21日,兰州五泉山水泥公司的统计员刘涛受单位指派,去上级主管单位兰州维尼纶公司汇报年终工作。维尼纶公司为参加汇报的二十几人安排了晚宴。晚宴结束后,已经进入醉态的刘涛给同桌的人说要回单位加班就独自离开。后刘涛与家人失去联系。2007年2月17日,刘涛的尸体在黄河兰州段被发现。刘涛的家属认为,刘涛是为工作需要而饮酒的,兰州维尼纶公司和兰州五泉山水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兰州维尼纶公司、兰州五泉山水泥公司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12.48万元,刘涛的家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例2:老板婚宴“喝”死员工两当事人赔偿3.6万

今年23岁的刘某,供职于兰州市北滨河路的一家汽车装潢经营部。2007年3月18日,车行的老板廖某举办婚宴,刘某应邀参加。宴会期间,刘某的同事张某一直与其猜拳喝酒,直至刘某最后瘫坐在地。随后,张某与其他同事将刘某送回宿舍,半小时后同事发现刘某喘气不匀,遂拨打120,令人遗憾的是,刘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路上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mg/100ml,酒精含量足以致其死亡。

刘某的父母将车行老板廖某和同事张某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刘某的死亡承担各种赔偿费用12万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廖某与张某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的30%,共计3.6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军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玮

主持人:每遇节日,单位一般都会组织团拜会或者酒会,一旦职工酒后发生意外,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张军:组织者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案例1中,刘涛出事是在晚上,在惯常理念中不在工作时间内。但是,刘涛是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用餐,明显属于延伸性的工作时间,是出于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地点从事与单位利益有关的工作。从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给予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作过于机械的理解,否则对刘涛就显失公正。因此,法院对刘涛作出了“视同工伤”的判决。

何玮:醉酒的情况较为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职工自己喝醉了,在上班时间出事,喝酒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则不认定为工伤。但是,职工受单位领导安排去搞接待陪酒,或销售代表受单位指派为工作宴请客户喝酒,如果喝醉甚至喝死,醉酒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工伤。一句话,是否属于工伤,就看醉酒与死亡之间,是否属于履行职责,确系因公醉死就要算工伤,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参照标准赔付。

主持人:因为敬酒致使饮酒者发生意外,敬酒者和饮酒者要不要承担责任,如需承担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何玮:在案例2中,死者刘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具备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有预见并加以控制的能力,根据死者参加宴会的情节,可以认定是其饮酒过程中缺乏对自身的控制。廖某作为宴会的邀请者及组织者,对死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保证其安全地离开酒店。然而,由于其怠于行使注意义务,没有察觉到刘某离开宴会时的情况,因此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张某在明知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属于恶意劝酒,因此张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军:对于组织者,要看其是否对饮酒者的健康安全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而敬酒者是否负法律责任,还得从其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分析,如敬酒者在明知对方继续饮酒会导致某些疾病的发生,或明知对方从事特殊行业,比如是司机,且饮酒后又必须驾车会存在危险性,仍然继续敬酒,这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可以认定要承担部分责任。但饮酒者如果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能力人,且知道饮酒的行为对自己的身体所产生的后果,而不立即停止饮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饮酒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主持人:在饮酒过程中,究竟哪些敬酒方式合乎礼仪,哪些敬酒方式容易造成伤害,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张军: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成年人饮酒,也不禁止多人共饮,因此在共同饮酒中,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就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

何玮:但是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张军: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劝酒者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劝酒者不知情,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劝酒者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劝酒者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

主持人:单位宴请或亲朋聚会,喝酒一般是难免的,该如何避免发生不幸?

张军:其实对因公醉酒的人而言,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喝酒并喝醉的。很多时候,“喝酒”是不得不做的事情,而且是被领导当做“任务”来指派的。但是如果因公醉酒伤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有助于约束单位指派职工喝酒。目前,很多单位随意指派职工喝酒,又不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明确“单位”将为职工酒后的伤亡负责,相信很多单位在指派喝酒方面会有所收敛。

何玮:“无酒不成席”,作为一种文化习俗,在喜庆之时饮酒用来助兴,本无可厚非。但是,在饮酒时,酒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饮酒之前最好先问清对方的身体状况、是否开车、酒量如何、身体有没有特殊病症、对酒精是否过敏等问题,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痛快而引发严重的后果。春节即将来临,节日喜庆中,免不了多喝几杯。但是,如果劝酒不当,很可能乐极生悲,甚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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