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透明”管理还是“偷窥”隐私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金镒
来信摘登———女更衣室里安摄像头
近日,本刊收到一封读者来信,部分内容如下:我郑重向新闻单位披露一件发生在南岗区某医院的事情。去年下半年,我医院进行了装修改造,装修结束之后,让医院所有的医护人员倍感惊鄂,原来医院在女更衣室、护士值班室、B超室以及所有办公室都安装了摄像头。更让人不解的是总监控室不是设在保卫部门,而是放在院长办公室。院长天天守在监控视频上,随时窥视每一个医护人员的行为举止,护士换衣服时穿什么颜色的内衣都看得一清二楚,甚至连患者被检查的部位也都能看仔细。院长还要求所有医护人员必须在摄像头范围内工作,稍不留神就要被院长电话责问。现在医院所有的医护人员无论工作还是做其他事情都感到随时受到监视……
4年前,哈尔滨市有媒体对医院安装摄像头的事件进行过报道。据报道,2006年8月,哈尔滨市呼兰区妇幼保健院里一下子“长”出了许多摄像头。据院长介绍,该院在3条走廊、B超室、妇产科门诊、计划生育科等地方共安装了8个摄像头,目的是为了防止医生私自收费并防盗。一些女患者对医院的做法很不满,一个要做人流的女孩发现屋里正对着自己的摄像头后,连称“不做了”。一些要撩起衣服和脱下衣裤检查的病人在知道医院安装了摄像头后也不愿意接受检查。
针对此类的“摄像头事件”,记者采访了一些企业管理者、市民和法律专家。员工———
摄像头引发心理疾病
最近,在某私企工作的李凯(化名)去看了心理医生。原来,老板为监督员工干活,在李凯所在的办公室安装了摄像头。从那以后,大家工作丝毫不敢懈怠,整天就像上了弦一样。然而前不久,李凯工作中的一个失误还是被摄像头“抓”住了,他不仅受到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还险些丢了饭碗。
此事让李凯对摄像头产生了莫名的恐惧。他告诉医生:“我现在不管走到哪里,都会情不自禁地抬头四处找摄像头,尽管自己并没有做坏事的想法。”医生告诉李凯,他是因为受到刺激之后产生了应激反应。
记者调查发现,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对工作人员进行监控这种现象,除少数国企或机关外,主要发生在一些私企。
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监控员工,引起了人们的普遍争议。反对者认为,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感觉自己时刻在老板的监视之下,容易在心理上增加不安全感。在采访中,他们多用“不爽”、“恐怖”、“压抑”等词汇来表达对此举的反感。此外,他们还认为办公室并不等同于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其相对固定的私人空间,公司安装摄像头,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
老板———
有助于管理工作
记者采访哈尔滨市一位商业企业管理人员时,他说,我认为安装摄像头是不违法的,而且有利于管理工作。
这位管理人员说,他们企业有特殊性,面积大、有几万平方米,工作人员在如此大的范围内工作,时而在办公室,时而在经营场所,很难掌控。这样,就有部分工作人员有了偷懒和懈怠的条件。有了摄像头的帮助,使管理层有了掌控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的可能,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装备。他还介绍说,自从他们在办公室及营业场所安装摄像头后,那些上利用上班时间上网看电影、聊天、干私活、迟到早退等现象大大减少,团队的面貌及工作效率大为提高。法律上尚属空白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侵犯隐私权尚无定论。
“有些单位的做法可能是对该常态的一种变相延伸。”张博分析认为,“这与当前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国家暂无专门的法律对摄像头与录像设置的问题进行规定有关。”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黑龙江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其次,应当向员工明示告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第三,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仅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第四,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
———第五,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销毁。
———第六,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王元庆说,除了保障财产安全方面的意义之外,在办公区安装摄像头作为管理手段不宜提倡,它也不会有多大作用。相反,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加强公司制度建设才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正途。
也有其他法律界人士明确表示,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个人隐私方面的规定。而员工即使在上班时,也会有个人隐私,因此单位安装摄像头的做法有悖法理。
不论持何种观点,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法律对这一块的规定确实不够具体,在现实把握上有难度,就算有公司员工认为公司做法不妥,由于法律上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界定何种行为是侵犯隐私的,所以这类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有关部门应在这方面加快立法进程。
传播患者信息就构成侵权
那么,除了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监视,安装摄像头对在医院就诊的患者是否构成侵权呢?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连勤表示,我国法律保护的隐私为与公共、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不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病情属个人隐私。患者和医院之间是一种医患合同关系,如医院以公告、告示等方式事先告知患者,医院已安装摄像头,患者就诊的情况会被摄录下来,而患者仍然同意在该院就诊,则医院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但如果医院故意或过失将患者的信息传播出去,则医院的行为将构成侵权。医院如果不以公告或告示的形式公开告知患者该院安装了摄像头,在这种情况下就侵犯了前来就医的患者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披露别人的隐私或窥探别人的隐私。患者前来看病是相信为其诊治的医生,愿意在为其看病的医生面前袒露身体接受检查或叙述病情,尤其是女性。而医院安装了摄像头,在监控室就会有别人窥探到患者的身体,这当然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患者可以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状告医院,要求医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