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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疑因考试作弊被拒授学位状告母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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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2006级妇产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张婉(化名),因在一次学科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而被学校取消了学位申请资格,为此,她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1月中旬,双方接到了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山西医科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张婉硕士研究生学位资格审核和授予事项作出具体行为。这是山西省首例学生被拒授学位后状告母校的案件。一时间,社会各界对此案众说纷纭。

学生:万分委屈 诉诸法律

拿到离校通知书,却被学校告知不能取得学位证,张婉当即就傻了:“你知道么?感觉像是老天在跟我开国际玩笑,我的成绩都合格了而且还很优秀,怎么可能拿不到学位证?肯定是学校在什么地方搞错了。”

2006年9月,张婉考入山西医科大学妇产科硕士研究生专业,在此之前,她已在这个学校完成了5年的本科学习。又经过3年的学习之后,她修完了硕士研究生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也顺利通过。然而,学校只给她发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而没有给她硕士学位证。2009年7月4日,张婉按照毕业离校程序拿着离校通知书去领取硕士学位证书时,却被学校告知,她不能领取。原因是她在2006年12月底的一次科目考试中作弊,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取消了她的学位申请资格。

张婉这才回忆起来,2006年底学校进行过一次选修课课程考试。当时考试的科目是影像医学新知识进展,考完试后,她就接到学校的通知,说让她去领处分决定,她闻听后非常吃惊。

张婉立即找到了相关监考老师询问。“监考老师说我没有作弊,是考试结束后贴错了纸条,老师告诉我不会影响我毕业。所以,我当时也没有太在意。”张婉并没有在意这一次的“作弊处分”。可就是因为这个处分,最终导致她无法取得硕士学位证书。

“2009年4月28日,我已经和北京丰台区妇幼保健院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且加盖了学校公章。就因为无法拿到硕士学位证,最终就业单位不予接收,我丢掉了这个工作。”张婉说。因为无法取得学位证,张婉失去了到北京工作并办理北京市户口的机会,她的丈夫和孩子均在北京生活。她在北京无法顺利找到工作,只好先暂时回到吕梁市离石区人民医院就业。

张婉没有放弃努力,她多次与学校沟通,希望学校能重新调查当时的情况,重新审核并授予她硕士学位证书,但没有任何效果,她彻底失望了。

张婉认为,山西医科大学不为其颁发硕士学位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9月24日,她将就读了8年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学校:不服判决 毅然上诉

2009年12月,太原迎泽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我省首例因被拒授学位、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

“张婉学位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学校关于张婉因在校期间严重违纪受到处分而不授予其学位所依据的规定。

山西医科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苏先生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张婉已经没有了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所以,不存在学校不授予她学位之说。

苏先生说,山西医科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据此,山西医科大学制定的《山西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和《山西医科大学医学博士、硕士科学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学校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其中第四条:受到校纪记过以上处分(包括记过)。张婉因为考试作弊被记过处分,已经被学校取消了申请学位的资格。

苏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学校给予张婉记过处分的文件。这份日期为2006年12月21日的山西医科大学校研字(2006)7号处分决定书称,张婉等几位学生在考试中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住,为严肃考风,对这些学生以校级记过处分。

同时,为了表明张婉已经事先知道记过处分不能取得学位证书的事项,苏先生还出具了一份由张婉本人签名的《关于减轻作弊处分的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21日。

但张婉说,这份《关于减轻作弊处分的申请书》是纯属“子虚乌有”的东西:“我从来没见过这样一份申请书,签名不是我的笔迹,况且,那段时间我正在北京实习!”

苏先生给记者出示的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之日内向学校申诉。“当时张婉并没有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因此学校只能‘按照规定,认为其对处分决定没有异议’。同时,在每个学生入学时,学校都会发给一本入学手册,上面已经明确规定:作弊处分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因此,苏先生认为,学校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而张婉坚称,当时考试作弊另有其人,是监考老师认错了人,她希望学校重新调查此事,并要求查看试卷。但学校拒绝提供试卷,认为试卷与本案“无关”、“不必要”。

张婉出示了自己的学位课程成绩单,她修的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优秀,论文答辩也顺利通过,而且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按照规定学校应该授予她硕士学位。

张婉的委托代理人山西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没有学生受过处分即不授予学位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明确授权高等学校对授予学位的消极条件可以做出规定。山西医科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而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学生作弊记过处分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明显扩大了上位法,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处分使用范围、种类和方式,增设了其适用条件。“这样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属于越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对违纪学生适用剥夺学位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确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朱华认为,张婉只是做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样的规定如果不加以完善,今后还会有类似的案件出现。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山西医科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张婉硕士研究生学位资格审核和授予事项作出具体行为。

对此判决,山西医科大学表示不服,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声音:应势而变 依法治校

1998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不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首开学生状告母校的“先河”,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证状告母校。

在田永案之前,一旦学生和学校发生了纠纷,往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解解决。学生不服处理要起诉,往往也会被法院以超出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学校被认定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

田永案件使司法界达成共识——学校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对于一些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校纪校规,学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田永案开始,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而且大多是学生胜诉。

2000年12月,博士研究生黄某将武汉大学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学校给其补办博士研究生注册手续,要求为其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并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

2003年6月,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学生周某,在校期间,由于两次考试作弊,被学校分别处以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根据“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作出了“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周某将浙大告上法庭。此案判定学校胜诉,被业界认为“学生状告高校”案件的分水岭,扭转了以往学生状告高校案中,高校屡屡败诉的局面。

那么,山西医科大学的学生们对张婉案有何看法?记者随机在学校里进行了调查采访。“因为一次考试作弊就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确实有点‘狠’,没给学生一点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多年寒窗苦读不容易,学生就指望这些证件在社会上找‘饭碗了’。”一位在读临床医学的研究生对张婉很是同情。

但也有不同的观点。该校一位在读妇产科专业的研究生对记者说:“医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进入工作岗位后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任,如果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异于在培养医学杀手。再说,如果对作弊学生消极处理,那么,对勤奋学习、凭自己能力考试的学生也不公平。”

统计显示,近年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屡屡出现,且呈上升趋势。是什么使深受尊师重教传统熏陶、胸怀母校情结的学子们不得不与母校对簿公堂呢?

这与就业压力空前增大、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是分不开的。“因为学校拒授学位证,导致我失去了去北京工作落北京户口的机会,还让我背上了‘作弊’的黑锅,抬不起头来。”张婉一想到这些就辗转难眠。“如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学生无两证很难就业。学生状告母校无非是想获得证书。无论学生以什么原因状告母校,社会必须客观地看待这一现象,不论是高校还是法院,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诉权,更应该树立在诉讼中学生和学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观念。”律师朱华说。

大学生与母校“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校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一位高校管理者感慨,高校必须应势而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依法治校。

本报记者 连成亮 王素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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