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区别对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影响宽严相济政策贯彻的制约因素。为进一步落实好宽严相济政策,笔者认为要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在加强宽严相济政策的教育宣传引导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基层党委、政府和一些群众思想认识还不够统一的问题。如一些公安机关倾向于以刑事手段解决纠纷,追求批捕率,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宽缓处理重视不够;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严打”对于稳定社会大局的作用,对宽缓处理罪犯的态度极为谨慎;一些群众对案件的宽缓处理往往产生用钱赎罪、徇私枉法的疑问和误解。在这样的社会舆论和环境下,一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顾虑重重,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主动性不强,运用程度不够。对此,应通过加强理论宣讲、政策宣传、以案释法等形式,使宽严相济政策的意义、作用和价值深入人心,成为共识,引导有利于政策落实的社会舆论,努力形成党委政府、公安司法机关、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
二是要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落实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现有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制度与宽严相济内在要求还不协调的问题。首先,在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大方向一致的前提下,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具体的工作考评目标、标准、工作措施等存在一些冲突或矛盾。如一些公安机关把逮捕人数、有罪判决人数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和任务,既加分又奖励,对调解撤案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奖励;一些审判机关为确保被告人出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不管罪行轻重,一律要求对被告人逮捕羁押,否则不接卷。其次,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在工作目标、工作措施方面存在一定冲突。如有的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中,把犯罪嫌疑人批捕后作相对不起诉的认定为瑕疵案件,这一规定使公诉部门在行使不起诉权时非常慎重。其三,一些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与宽严相济的内在要求不协调。如有的检察机关实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不起诉决定权上挂一级,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做法的初衷是为了保证不起诉权得到正确行使,但是其结果却使不起诉案件要经过科长、检察长、本院检委会、上级院检委会层层把关,程序比较繁琐、办案周期长,基层检察人员因感到费时费力、嫌麻烦而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往往一诉了之,导致不起诉权无法正常行使。有的地方人为控制撤案率、不批捕率、不起诉率等做法,也制约了宽严相济政策的运用。因此,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必须加强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各刑事执法单位内部工作部门之间以及工作措施之间的协调性,按照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在要求,统一执法思想、执法目标、执法尺度,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程序严格、监控有力、运行流畅、衔接协调的办案体制,从机制上保障和促进宽严相济政策得到全面贯彻。
三是要在抓紧创立新的管理教育方式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刑事法律手段与社会帮教手段还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如基层执法机关与社区、村民自治组织没有建立配合联动机制,对无逮捕必要不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管理、监督措施不到位,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流失或脱逃,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由于法律手段与社会手段的脱节,公安司法机关不敢也不能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宽缓处理。因此,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必须加强社区矫正、学校管理等帮教体系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教育方式,组织动员学校、社区、家庭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矫正帮教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矫正帮教网络和工作机制,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创造坚实有力的社会基础。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