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暴力袭警还是滥用枪支?
华龙网-重庆晚报
贵州关岭派出所副所长开枪打死平民,枪枪致命引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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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位死者刚满9个月的儿子(资料图片)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两名村民被派出所副所长开枪打死。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当事人抢夺佩枪,两村民后被子弹击中死亡。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
到底是村民暴力袭警,还是警察滥用枪支,引发各方质疑。
“袭警说”与“枪杀说”
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而死者家属和众多网民则对官方此说法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警方滥用枪支,直接开枪射杀村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称,对于袭警行为的认定,必须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官方在通报时并未公布认定“袭警”的直接证据。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在目击者的描述中,警察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村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开了一枪,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
警察使用武器有严格规定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网民质疑,两村民即使有袭警行为,用警棍对付应该足够了,为何非要开枪,并且致命呢?
杨忠民认为,从《条例》规定的精神看,制止袭警行为,若需要动用武器,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应以足以使袭警者失去继续实施袭警行为的能力为限。“尽管有关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开枪打击对方致命部位,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后果。”据中青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