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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欺诈售房被判双倍赔偿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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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奎)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被一女士索赔购房款、房价上涨差价损失等共300余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双倍赔偿购房款10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和印花税近25万元。

2003年11月,白女士与恒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05年2月28日前向白女士交付房屋。

签约后,白女士向恒富公司支付首付款51万余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白女士诉称,开发商一直没有积极履行该合同,而且涉案房产已被转卖和查封,根本无法交付,因此只好诉至法院。

白女士要求解除双方预售合同,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51万余元,赔偿利息24万余元,另赔偿租金损失及房屋涨价差价220余万元等。

庭审中,恒富公司同意返还购房款5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印花税,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房屋差价损失于法无据

恒富公司因未能向法院提供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与白女士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恒富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购房款51万余元,支付利息并赔偿印花税。

因恒富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故白女士要求另行赔偿5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对于白女士所主张的租金损失及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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