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浴室内摔坏门牙酒店不能举证终赔偿
扬子晚报
本报讯 顾客在浴室内滑倒摔坏门牙两颗,投诉至消协向对方索赔损失。因酒店方无法证明受伤是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也无法证明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被消协认定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该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在消协湟里分会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由酒店赔偿消费者医疗费1350元的调解协议。
2009年12月27日,消费者姜某到湟里某酒店洗澡,在澡堂内不慎滑倒,摔坏了两颗门牙。到常州市广化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1850元。姜某认为,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场所理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酒店未能尽到该义务,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要求酒店承担自己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但姜某的要求遭到了酒店的拒绝,店方理由,一是酒店已在浴区设置警示牌告知消费者地滑防止摔倒;二是事发当天,消费者是喝过酒后来洗澡的,姜某的摔倒是因为其酒喝多的原因。可这不能令姜某信服,他认为,首先酒店没有规定酒后不能洗澡,此外,当天中午是喝了酒,但只是喝了一瓶低度啤酒,凭其酒量喝六七瓶啤酒,还可以照常工作,一瓶低度啤酒对于他来说根本就没事。摔倒的原因是浴室地面太滑,因为地面上有其他客人洗澡后留下的洗发精和肥皂泡沫。姜某和酒店协商没有结果,遂打12315电话向消协投诉。
消协湟里分会接诉后,工作人员经调查认为,虽然酒店方采取了一些安全提示等告知义务,但仍不能完全免除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能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酒店方须对姜某在浴区滑倒摔坏牙齿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酒店方以姜某在浴区摔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酒店方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法,消协不予采信。姜某在酒店的浴区洗澡时滑倒摔伤,作为提供服务的场所,酒店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酒店方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姜某向酒店索赔的要求,消协给予支持。当然,姜某在浴区洗澡,应当注意到地面的湿滑,而其未能加以防范,对自己的滑倒摔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消协湟里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规定,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经多次协调,酒店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姜某1350元。
(宗晓网 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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