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宝的命“握”在谁手
《法律与生活》杂志
张明宝的命“握”在谁手
因为醉驾背负5条人命的张明宝逃离了死神的怀抱。从群情激奋,到无期徒刑,其间经历了怎样的曲折?是什么,让张明宝逃过死刑的威胁?一名亲历报道此案的记者,通过自己的眼睛看到了答案。
从网络第一案网站的败诉,到孙伟铭案舆论的突变,再到张明宝案的曲折,这些大案作为标本无不体现了传媒与司法的微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意图规范媒体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但在这个“人人都是记者”的信息时代,谁可以被左右呢?
无论对于媒体,还是审判机关,事实都已经给出了一个合理的答案:各司其责,互相砥砺。
一名记者眼中的“张明宝案”
文/李克诚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南京的“6·30”特大醉酒驾驶肇事案、张明宝、5死4伤、无期徒刑……这些词语将成为过去,如同人们轻轻翻过的日历一般。
但是,当2010年的新年日历翻开的时候,仍有一些受害者家属在为此案量刑的轻重奔走与呼喊。作为一名报道此案的记者,我也无法把这一页轻轻“翻过去”。
触目惊心的车祸现场
案发的当晚,我并没有进入“6·30”车祸现场目睹整个事件。作为一名外地媒体驻江苏的记者,我们对选题筛选的相对苛刻的要求,及获知某些突发事件线索的相对滞后性,使我并未在事发当晚获知这么一个日后会被人屡屡提起的“大事件”。
我认识到这可能是一个值得报道的选题,是在次日。那天,不仅当地报纸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对前一天晚上发生在江宁的这起车祸进行了报道,连周围的老百姓都在谈论它,从他们中不少人夸张的手势和语气——“那个场面,惨啊……”——就能揣摩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车祸。
此时,当地的网络论坛上,惨烈的车祸已是最热的话题,被置顶在首页。我开始阅读网民的大量跟帖及图片,希望从中找到有用的线索及潜在的采访对象。随后,我就不敢继续往下看了:那些惨烈的车祸现场的图片简直让人窒息!你能想象得出如一个疯子、疾速前行的大块头铁家伙,将一个即将临产的母亲的肚子撞裂,已满7个月的胎儿血肉模糊地从母亲肚子里生生掉落下来的场面吗?
这次车祸共造成了5人死亡(尚不包括尚未出生的小生命)、4人受伤。网民们用“畜生”、“该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激烈的字样表达他们的态度。如果回顾这个事件经过的话,或许人们也不会埋怨网民的偏激:这个疯狂的肇事者在短短数米内撞了数个人,最后还是在一个的哥及路人的帮助下,才把他拦截下。从车上拖下来的,是一个烂醉如泥的“酒鬼 ”。
人们希望知道,这个肇事者是谁?事发当天,又发生了什么?他为什么喝了那么多酒?他是否是故意逃逸才酿下如此惨烈的后果?
民众的质疑与及时的澄清
事发当晚,当地媒体迅速介入对该事件的调查,当地一家报纸甚至还打听到了这辆“苏ATH900”别克轿车车主的身份:王某,江苏省检察院一名干部。这位王姓车主则告诉当地记者,车的确曾是他的,不过已经转手给了张某某(当时尚未知道张明宝的姓名)。
对于这起车祸,这位官员还说:“不就是赔钱嘛,反正他有的是钱。”蹊跷的是,当晚11点多,当该报记者再次连线王某时,对方却称:“开着别克撞人的并不是张,而是张的一位男性朋友。”如今,我已无法核实这一细节的真伪,但案发第二天的报纸上是这样写的。
人们都在猜想:这个驾车疯狂撞人的男子到底是谁?他有什么背景?是一位公司大老板?还是某位公职人员肇事,却由张某来“顶包”?
幸运的是,在当天晚上,各大报社即将截稿前夕,南京警方还是迅速地向当地媒体发布了一份有关此事故的通稿。在这份简单的通稿里,警方交代了肇事人的姓氏(张某)、年龄(44岁)、家庭住址(江宁区金港花园,距事故现场不远),系酒后驾车。
尽管如此,有关肇事者真实身份及背景的揣测仍在民间流传。事发第二天,7月1日下午,不仅江苏省高层对这一事件作出批示,南京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也联合召开会议,通报江宁区“6·30”重大交通事故情况。
同时,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也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了肇事者的准确信息,张明宝第一次“亮相”。此外,人们还知道,肇事者张明宝43岁,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高尔夫国际花园某工程施工。南京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称,经过血液检测,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是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的4倍多。
也是在这天下午,肇事别克车“苏ATH900”的登记车主王某所在的单位——江苏省检察院,也特地召开媒体通报会,并让“王某”——王云刚参加,以澄清社会上的一些不实传言。记者才得知,该车辆的确曾是江苏省检察院王云刚的,购于2008年7月份,2个月后,以27万余元的价格把车转手卖给了张明宝。车祸发生时,王云刚不在现场。王还说,张明宝是他朋友,但两人“关系一般”。
此时,有关肇事车的真实身份的传言终于平息。我个人感觉,南京警方和江苏省检察院的“动作”确实很快,迅速公开真相、解答媒体疑问,社会上的各种谣传自然也烟消云散。这使人很容易联想到所谓危机公关“黄金24小时”的说法。如果再联想到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则从另一个侧面也验证上述说法多少有点靠谱。因为很多事件都是在“ 拖延公布真相”中酝酿大的。
法庭外的“审判”与角力
南京的媒体较发达,仅以报纸论,每天早上就有5份都市报同时出现在报摊上和地铁内,而南京的市民又有看报的消费传统,因此,南京的媒体竞争也较为激烈。
这从“张明宝案”的报道上就可以看出。7月1日报纸尚还是一个版,到了7月2日及接下来的几天,多份报纸都是用三个版甚至更多篇幅来跟踪报道此案。
人们也通过媒体了解到受害者令人同情的情况。而同时媒体查询张明宝的行车违章记录发现,在3年不到的时间里,他的一辆车就有79次违章记录!
网上喊“杀”之声顿起!人们似乎在情感上无法原谅一个醉酒的“刽子手”(张明宝自己评价的撞人行为)所犯下的这么大的罪行!
在感性的人们在议论着车祸及遇难者的同时,理性的人们也在反思着这起空前的车祸。 人们开始关注,张明宝会被以什么罪名追究责任?因为有律师表示,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性的话,即使认定张明宝存在着肇事后逃逸,其最高量刑也只有7年。
一周后,南京江宁区公安分局向江宁区检察院送达了《提请批准逮捕书》,张明宝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一周后,检方正式用该罪名批准逮捕张明宝。
在采访中,我还了解到一个细节,最初,南京警方内部对以何罪名提请逮捕张也存在着争议,最初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后才更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后来,提起公诉的机关从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变更为南京市检察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信号:一般而言,若是由区级检察院起诉,则被告人通常只会被判处15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由市级检察院起诉,则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这也意味着,对张明宝判处重刑的概率在变大!
当众多网民及受害者家属在呼吁“严惩凶手”的同时,张明宝也通过其律师向外界释放出信号。根据律师的转述,张明宝要其妻子积极筹款,向伤者及遇难者多赔款,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明宝的律师还透露,张明宝除了自住的一套房子外,还有房地产公司用来抵押工程款的3套房子,此外,外面还欠着张明宝几百万元。言外之意,张明宝有足够的能力来支付给伤亡者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在事故发生后的第4天,江宁区政府及东山街道拿出300万元赔偿了死伤者。事后证明,该做法的确也减少了矛盾。以造成5人死亡为例,在整个事件中,真正要求判处张明宝死刑的受害者家属,主要集中在康伟东、郑琳的家人,其他几位得到赔偿的死者家属态度则较为缓和。
“张明宝积极赔偿并有足够能力全额赔偿”的消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影响法院法官的一个重要因素。事实上,这从南京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上也可看出,该因素成为“从轻”判罚张明宝的三大因素之一。
就在张明宝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同时,四川成都案情类似的“孙伟铭案”也正发生着逆转。张明宝的律师曹纯刚也向我介绍,身在看守所的张明宝也几乎每天都在关注着“孙伟铭案”的进展:7月下旬,孙伟铭被判死刑,这让张明宝及其家人感到了绝望;到了9月,孙伟铭又被改判为无期,张明宝情绪好了许多。
最乐观的时候,曹纯刚律师曾分析,张明宝也有可能被判处十多年有期徒刑。当地媒体将该消息发布后,引起了多名死者家属的强烈反弹:受害者康伟东、郑琳的父母上书南京市中院,请求判处肇事者张明宝死刑。
也许是吸取该次的教训,从此之后、直到开庭前,张明宝的家人及律师均格外低调,疏于与媒体的联系,以免再因言语惹来争议。开庭前夕,曹纯刚律师曾经一度婉拒所有媒体的采访。
死,还是不死?被困扰着的,不仅有张明宝及其家人、多名遇难者的家人,同样也困扰着法院。
张明宝的律师曹纯刚的这番解释最为透彻:张明宝肇事夺去了5条生命,如果判轻了,死者家属及关注此事的市民可能会不满意。但案发后,张明宝及家人积极筹款,向被害人赔偿,认罪态度很好。“如果判得过重,今后的醉驾司机可能因看不到积极赔偿的作用及效果,而会选择消极赔偿,这样对被害人也不利。”
案子不宣判,记者不敢休假
作为媒体记者的我们,此刻正陷入漫长的等待中。作为一名外地驻宁的记者,我比本地的记者更为关心“张明宝案” 何时开庭。因为这个案子,我们绝不能在报道上缺席。但在获悉开庭的准确时间上,与当地跑法院条线的记者相比,我并不具有优势。
通常而言,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开庭时间,一般会在其官方网站“南京审判网”上提前公布。可是进入11月份后,这个网站竟然无法登录(张明宝案宣判后,网站又恢复正常)。这也意味着,从官方途径提前获知张明宝案开庭的准确日期有难度。
整个10月下旬以及11月,几乎每隔几天,我就要向当地媒体同行及张明宝案的辩护律师打听“什么时候开庭”。神经绷得最紧的,是每周的周四、周五——其实,这是一个特殊的“星期五现象”:一般重大的公共事件或案件,某些有关机关为了减轻所谓的负面效果,在发布处理结果时,多会选择周五,即见报的时间是在周六。
终于打听到了开庭的时间,我又急忙与南京中院宣传处的负责人联系旁听的事宜。法院对此类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一般会特殊关照,媒体记者要想进入旁听也一般要得到法院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终于开庭了。可开庭后,又有新的压力:何时宣判又成为新的问题。我再次陷入了漫长而难熬的等待之中。
其实,焦灼的记者何止我一个,南京当地媒体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同城竞争中,如何让报道更显出自己的特色、更胜一筹,也成为各家媒体用心很多的地方。
也难怪,当张明宝案终于宣判后,几位媒体同行不约而同地说:“终于可以休假了。张明宝案不判,我不敢休假。” 自2009年11月下旬开庭,到12月下旬宣判,悬而未决的案件一直让记者们提心吊胆。
有点混乱的新闻发布会
2009年12月23日上午9点左右,南京中院门口,数十位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宣判结果的记者们蜂拥在法院门口,长枪短炮紧盯着法院的安检口与出口,试图最先捕捉到旁听的受害者家属对判决的反应。
半个小时后,第二法庭的审判长敲下了法槌: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随后,记者们蜂拥进了法院二楼的新闻发布厅。几分钟后,南京中院相关负责人将在这里向媒体解读该判决作出的理由等。
我是最先跑到发布厅的记者之一。摄影记者们已经开始了抢占有利的拍摄机位。有人嚷着某某电视台的已经抢到了第一排的最佳拍摄位置,他们的摄影机应该放低点,否则挡住了后面的视线,影响其他电视台的拍摄。
文字记者们要轻松些,他们只需要提问并记录就可以了。与其他记者一样,我拿出自己事先拟定好的3个问题,利用最后的几分钟再次温习了一下,一旦争取到提问机会,能准确而迅速地提问。南京中院分管副院长吴文康与宣传处处长赵兴武已坐到了发布会的主席台上。我注意到,“张明宝案”的审判长沈晓蓓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均没有出现。
新闻发布会是由赵兴武主持的,他还将有权力挑选这么多举手的记者中谁能够获得提问的机会。果然,他的话音刚落,几十双手都高高地举起,这个新闻发布厅并不大,总共也只坐了3排记者(电视台及摄影记者均是站着),通常情况下,每个举手的记者都能被主席台上的人看到,区别在于:谁是被钦点的“幸运儿”。
第一个获得提问机会的是当地记者,她的问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定罪的依据和理由有哪些。南京中院副院长很流利地作出了答复。接着,中央电视台记者又问了“在3起醉酒驾车肇事案中,张明宝的危害后果最重,为何是无期徒刑”。陆续又有当地两家媒体获得了提问的机会,他们的问题也多围绕着“为何是无期徒刑”等展开。这些提问也大抵在法院副院长的预料之中,他会时而低头看一眼已准备好的纸片。
如果说,发布会起初是秩序井然的话,很快,这种平静就被打破。一直占据最显眼位置——第一排最中央位置的的女记者又一次站立起来:“吴院长,我有个问题……”她的问题还没问出,就被主持人打断:“请某某报社的记者提问。”他示意工作人员将话筒交给他点名的那个记者。结果,这个女记者仍没有得到提问的机会。这已是她第3次主动站起来争取提问机会而没有被允许。
很快,主持人说:“最后一个问题,我们有请来自外地的一个记者来提问吧,请上海《文汇报》的记者提问。”这个女记者坐在最后一排的角落里,并不显眼。可是,主持人的话尚未落音,就遭到了《文汇报》记者旁边的《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抗议:“我也是外地来的记者……”
与站在第一排连续站立提问3次均未获得机会的那名电视台女记者一样,在这之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已经抢问了一个问题,可仍遭到主持人的“屏蔽”——不予理睬。也许是吸取了这次“失败”的教训,在那次提问之后,《中国青年报》记者一直将用来提问的话筒抓在自己手里,可是这招仍未凑效。
会场的气氛有点不同寻常。因为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并不是每家媒体都能得到公允的提问机会,不管你的手举得有多高、喊得有多响。但真正引起发布会现场一片骚动的还是《文汇报》记者的最后一问:“请吴院长谈谈从本案中应吸取的教训,同时对社会公众提一些建议,警示后人。”
“鄙视,怎么能问一个这样的问题呢?”“白白浪费了一个宝贵的机会”……记者席上,顿时有点像热水落进了油锅里,议论声纷纷而起,记者们丝毫不顾及同行的感受。
主持人宣布发布会结束,记者们上前把吴副院长团团围住。我特意走上前去,向那位一连站立3次抢问的电视台女记者询问她是哪家媒体的。她的回答也同样令人记忆深刻:“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的记者。你难道没看明白,那些提问的人都是事前安排好的吗?”
我没有向那些获得提问机会的同行去求证这个猜想的真伪。但是,至少我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有人愿意当一个四平八稳、乖乖听话的提问者,却遭到了同行的“鄙视”,也有人极力争取提问机会或者大胆抗争不公平的提问机会,却赢得了同行的尊重。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媒体竞争的结果。
其实,我有个问题一直想问问“张明宝案”的主审法官。那就是:自张明宝案发生以来,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当地媒体就会有一轮新的轰轰烈烈的大篇幅报道,这是不是会影响到法官对张明宝案件判断的独立性?如果是,法官是否又采取了某些措施来刻意避免外界因素对自己的判断的影响?
我对自己没能争取到这个提问机会多少有点遗憾。后来,我却不免有所释怀:即便获得了提问机会,恐怕这个问题也无法获得真实的答复。因为张明宝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及主审法官均没有出现在新闻发布会现场。
这让我想到另外一个细节:在法院对张明宝第一次开庭结束的时候,主审法官沈晓蓓特意在最后宣布,“张明宝案” 的判决将提交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来决定。看来,即使我有机会面对面提问到了主审法官上面的那个问题,她也无法给我一个明确的答案。毕竟,案件的最终判决的裁定权,不全在法官手里。
我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法院周围仍围着大批的群众及媒体记者,久久没有散去。
回想起12年前,张金柱被判处死刑后,学界和司法界还就此引发过是否存在“媒体审判”的争论。但今天,我觉得,这个命题几乎难以成立,特别是在一个媒体发达的地方,又处在当今一个“人人都是记者”的信息时代,竞争使得媒体之间的“相互纠错”成为可能,而公众(特别是网民)对媒体的监督,也成为媒体自律的力量来源。在这个全新的时代背景下,试图通过信息垄断等方式来影响与左右司法,可谓是难上加难。(本文作者为《东方早报》驻江苏记者)
三起大案与它们的媒体效应
本刊记者/孙欣
本文背景:
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希望以规则的形式来引导法院和媒体的关系。
“这个规定出台得很突然,事先我们一点儿不知道。”一名基层法院负责宣传的人士透露,意外之余,他还表示担心这个“规定”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不容易落实。他选择在与媒体打交道时,还是使用自己的老经验,“只要法官不歪,媒体再有倾向性报道也不怕。尤其近几年,媒体也相对客观、理性了”。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案件报道成为各家媒体的重中之重。孙志刚案、邓玉娇案、捡金案、躲猫猫案……各家媒体都拿出看家本领,从不同角度,连篇累牍进行报道。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车致人死伤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时,有上百名记者到场采访。张明宝醉驾案,从审理到宣判,更是吸引了大批记者。即使进不了法庭,他们也等在门口不愿离开。跑法律口记者戏称,自己的敬业精神堪比香港的“狗仔队”。
在媒体的严密关注下,法院对于热点案件的审理也自然是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此情此景,是审判引导媒体,还是媒体推动审判?
网络第一案中的朝阳区法院
2009年12月23日,“网络第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落槌。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刘海东说,都说这个案子被舆论强烈关注,他倒没有感觉到。只是上诉人提交了一份网友对一审判决的评论,来表示有众多网友是支持他们的行为的。尽管网友们的情感可以理解,但是“情感不能代替法律,任何事情不能超过法律的底线,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否则社会就乱套了”。
他解释,二审判决之所以在距离一审宣判一年后才出来,是因为一些程序上的原因,比如上诉人曾经要求延期审理,而不是外界传说的在“躲风头”。
不管是否“躲风头”,媒体显然已经对此案失去兴趣,对二审判决的报道仅见诸数个媒体,与一年前媒体对一审情况铺天盖地的报道天壤之别。
“起诉时这个案件很受关注”,虽然时过境迁,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雯仍然十分清晰地记下了这个在2008年引发舆论狂热关注的案件。
2007年12月29日,女白领姜岩因丈夫外遇而跳楼自杀,引来网友对其丈夫王菲的“人肉搜索”。2008年3月28日,王菲不堪自己及父母受到的骚扰,将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到朝阳区法院,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为当时人肉搜索的威力第一次爆发,所以媒体称其为“网络第一案”。
在立案之前,媒体对这一新闻的报道基本是一边倒:谴责婚外情,同情死者姜岩。然而,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媒体的情感性报道少了,慢慢转向对法律专业问题的探讨。
2008年4月17日,是第一次开庭的日子,网友和媒体坐满了旁听席,甚至有网友从外地赶来。在首次开庭后,案件转为由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又先后进行了三次审理。案件的焦点落在了如何看待人肉搜索这样全新的网络行为、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人身权保护的关系等问题,法官们不仅查法条、查资料,而且法院还在6月26日召集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7月9日又召开了54名法官联席会议,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些活动很快就见诸报端,张雯说,由于庭审活动是公开的,随着媒体的报道,公众的一边倒的情绪很快被理性的声音代替,甚至曾经很激动的网友也开始反思如何把握在网络上发言的“度”。
“这个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它其实是一类社会现象的集中体现。民事审判就是这样,根植于社会生活,所以它的影响也比较大。如果审判职能发挥得好,可以引导社会行为,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起到好的引导作用。我们办民事案件的一个宗旨就是,不仅要办好一个案子,还要把它放在社会层面上来考虑。”张雯说的绝不是大话,因为判决书出来后,基本没有反对的声音,媒体的报道基本向深度转化,如网民朴素的是非观、路见不平不能触及法律的底线这样的报道替代了单纯的事件报道。
判决认定张乐奕、大旗网侵权行为成立,但批评了王菲婚外情的不道德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更好地去引导网络,把其引导成有益于人们生活的技术手段。有法学家称赞,这样的判决体现了“法官的智慧”。
“现在看,我们的定位很准确,掌握了尺度”,张雯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审判,体现了审判水平,“很欣慰”,她笑眯眯地说。
采用跟这个案件同样的思路,牙防组案、一次性筷子收费案、银行31天不计息案、南航超售案等热门案件的报道,也让朝阳法院获得了高居榜首的见报率。“这些被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我们不感觉是压力,相反,是给了法官提升、学习的机会。”
“各尽其职,法官尽法官的职责,媒体尽媒体的职责。”张雯认为,这样就可以把握好媒体和审判的关系。
如何摸准媒体脉门,进行有助于审判的舆论宣传,对法院来说,确实是门学问。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左卫明教授认为,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要求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要做到司法独立,这就要求法官应该学会身处舆论漩涡中不受影响。
他说的,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孙伟铭案件。
2008年12月14日,30岁的孙伟铭在成都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媒体随后披露,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是孙伟铭的“专利”,他的别克车在购买后的半年里存在10次交通违法记录,“劣迹斑斑”。至此,在公众印象中,孙伟铭成为了一个飞扬跋扈、蔑视社会规则的“社会败类”和“马路杀手”。媒体纷纷报道转达公众声音称“建议严惩”。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2009年7月28日,孙伟铭上诉。
之后,被孙伟铭资助的范小琼找到媒体说“孙伟铭其实还是个好人”的报道面世,然后是孙伟铭身患癌症的父亲孙林四处奔波筹款,妹妹孙小媚在父亲手术后不得不带着怀孕之身,继续一家人的营救之路。这些情况被越来越多的媒体关注,一个父亲和一个家庭为拯救儿子性命所做出的努力,让许多人开始同情孙家,希望改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成都几大网站和报纸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六成市民支持改判;而在这之前,却是支持判死刑的人超过六成。
一个多月之后的9月4日,孙伟铭案二审开庭当日,能容纳100余人的审判庭早早被旁听者坐满,为了让前来采访的众多媒体在第一时间知晓庭审的即时情况,四川省高院特意在旁边一个审判庭临时开设了庭审直播的观摩区,一些未能进入庭审现场的媒体被安排到观摩区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蒋敏认为,如果说孙伟铭案是四川法院史上最受关注的一起案件毫不为过。孙伟铭案二审开庭之前,省高院就制定了应对预案,所有审判人员信息全部上网,满足所有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的要求,就是为了统一口径。
二审法官王静宏成了媒体追逐的对象,每天找到省高院宣教处要求采访他的记者络绎不绝。9月4日二审开庭当天早上,王静宏直接从法官通道走进审判庭,法院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事后告诉他,法院大门口人山人海,普通市民和媒体记者几乎切断了半条街。
案件宣判后,在法院的安排下,王静宏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
“我(宣判前)不接受采访,是因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允许在案件终结前对媒体发表意见,但我会了解民意。”从孙伟铭一审宣判后,王静宏养成了每天回家就浏览网页的习惯,看看网友们说什么,关心什么。王静宏说:“我想从争论中发现公众关心的真正内涵,因为孙案已不是简单的个案,表明公众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深恶痛绝,对公共安全的关注。审判不能忽视民意,但不能随波逐流。”
他透露,因为孙伟铭案是媒体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法院很重视,指派了两位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案件审理阶段,合议庭成员首先对孙伟铭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交叉阅卷,每个成员都需要把案卷看完,并写出较为详细的书面审查报告;其次对案件中出现的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合议、研究;最后在开庭前,依法提审了被告人孙伟铭,并向他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尽管社会关注度高,但王静宏表示出作为一个法官所具有的冷静和理性,他从自己的职业眼光来看,“它仍然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法官的职责就是把案件的相关事实审理清楚,并作出准确的判断,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外界的舆论不能也不应该左右法官对案件的分析与判断。但同时,法官也不能完全无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媒体和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有利于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其中具有法治精神的内容,作出更加全面的、恰当的判断。”
王静宏说:“司法和民意的双重要求更加考验着法官的审判能力,一个具有社会责任心的法官不能仅仅根据证据和法条机械适用法律,应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伟铭案二审宣判当天,判决书被上载到四川省高院网站上,当天点击率就达上百次。之前质疑“花钱买命”和“定罪不准确”的声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将孙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而逐渐消失。
其实,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无论是网络第一案还是孙伟铭案,法院都是按照法律来审判的,跟舆论关系并不大,但结果之所以感觉让公众信服,是因为无论是北京朝阳法院,还是四川省高院都采取了公开透明的态度,给人开诚布公的良好感觉。有人感叹,如果当年的张金柱案也能如此“开诚布公”,大概就不会有如今仍然存在的“舆论杀人”的质疑。
链接:12年前的张金柱案
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
8月25日,河南的《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此后,接连报道了市民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僵局豁然开朗。
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
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死刑。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拖拉苏东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击者的证言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将被害人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直至在众多车辆追撵、堵截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可见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意识是清楚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此案虽发生于12年前,至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张金柱临刑前也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连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
然而一名曾经报道该案的记者透露,如果当时不是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因为种种迹象已经表明了这样的趋势:事发次日,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送往医院“看病”,还有人向苏东海发出威胁,连报道该事件的记者也接连接到恐吓电话。很多目击者三缄其口,怕受报复。司法机关给出的一致是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司法权威与舆论监督应当互相砥砺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而对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六项公开的承诺,有不少可圈可点的亮点,如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这不仅是在积极、主动地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在积极、主动地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如果这六项公开的承诺能够有效落地,司法的透明度将会大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将会有实质性的提升。这对建设法治社会来说,具有深远而又现实的重大意义。毕竟,要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要实现法律教育公众的终极目的,首先就要保证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该规定还明确划出了五个“禁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以诽谤法官与当地人的名誉;接受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这些“禁区”的设立初衷应该是善意的,但如果执行不当,却很可能会走向司法透明的反面。对此,应该未雨绸缪。
什么是“恶意”?什么是“倾向性”?什么是“严重失实”?如此种种定性,应该由谁界定?法院作为被监督者,自己来界定显然不合适。而且,不管谁来界定,都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而不能只是笼统的概念性规定,以致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毕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从实质上讲并不矛盾,而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所谓“恶意”、“倾向性”,恐怕应以是否违背法律、有悖于公序良俗,为最起码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以是否质疑甚至批评了具体法院在具体个案上的做法为标准,也不能以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是否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为标准。尽管新闻媒体必须以“客观报道”为圭臬,这也是新闻媒体的职业准则,但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法院,以法院公正审判案件的标准衡量新闻媒体的报道,对新闻媒体既是一种苛求,也是一种现实不可能。
所以,对什么是“严重失实”,“失实”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就要有严格限定。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即便新闻媒体的报道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只要其没有触犯法律,司法都常常“网开一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这样一个常识判断: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堡垒,法院是独立审判的,它只需要从法律的理性出发,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干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不必因报道失实甚至“严重失实”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追究其责任者不在法院,而在相关案件当事人。有必要说明的是,在转型期的中国,舆论监督的力量不仅不应该被削弱,反而更应该被增强。事实上,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承诺六项公开的显见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媒体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应该是互相砥砺,而不是对立矛盾。为此,新闻媒体其实和公众一样,都期待六项公开承诺能有效落地,使得司法更透明,让公平与正义的阳光,温暖每一个信任法律、敬畏法律的公民。(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