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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一批死刑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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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犯巩广海、林绍胜、王强等人(特约记者黄叶华摄)

抢劫杀人犯巩广海(特约记者黄叶华摄)

抢劫杀人犯林绍胜(特约记者黄叶华摄)

南海网1月1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振东):山东无业男子巩广海与社会人员林绍胜、王强等人多次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在作案过程中残忍杀害两人。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巩广海等人罪大恶极,一审判处巩广海、林绍胜、王强死刑。

巩广海,外号“阿豪”,男, 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林绍胜,外号“老林”,男, 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王强,外号“阿旺”,男, 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

吉桂香,又名“阿玉”,女, 1973年1月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林克冠,男, 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口市流水坡村。2008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美容法院老板娘应约开房被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的一天,巩广海、林绍胜、王强密谋抢劫海口市盐灶一横路某美发美容院老板娘邬某某。巩广海、林绍胜安排吉桂香化名“阿莲”到劲沙龙美发美容院打工,以了解邬某某的财物存放情况。巩广海以按摩为由接近邬某某,并取得邬某某的信任。同年9月26日,巩广海在海口市鸿运大酒店开了房,安排林绍胜、王强躲在房间衣柜内,当天中午13时许,巩广海约邬某某吃饭,后将邬某某带到鸿运大酒店。巩广海要求与邬某某发生性关系,当两人将身上衣服脱光时,林绍胜、王强从衣柜里冲出,手持水果刀威胁邬某某,划伤了邬某某的右胸部。巩广海、林绍胜、王强用客房里的毛巾塞住邬某某的嘴,用尼龙绳绑住其手脚,抢走邬某某的一部三星手机、一枚金戒指及部分现金。之后,由巩广海看守邬某某,王强与林绍胜去美发美容院找吉桂香。林绍胜、王强二人离开房间后,巩广海强行与邬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吉桂香的协助下,王强、林绍胜在美发美容院里找到邬某某的存折并返回房间,巩广海、林绍胜、王强威逼邬某某说出存折密码后,由王强看守邬某某,巩广海、林绍胜、吉桂香一起到海口市邮政储汇局白坡储蓄所,由吉桂香取出3700元人民币,抢劫到的财物四人分赃挥霍。

另查明,吉桂香于2008年9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赔被害人3700元。

为换新车劫杀摩的司机

2003年1月,因林绍胜的摩托车旧了想换一辆摩托车,即与巩广海密谋抢劫摩托车,巩广海、林绍胜事先到海甸二东路间乐新村附近选好作案地点。2003年1月16日,林绍胜事先到二人选好的地点等候,巩广海寻找目标。当日晚10时许,巩广海在海口市龙华路海南省人民医院大门南侧租乘被害人莫某的摩托车,当车行至海甸二东路间乐新村对面南渡江旁的一沙场时,巩广海持水果刀与事先在该处等候的林绍胜共同威胁莫某,让其交出摩托车及身上财物。莫某拒绝并进行反抗,林绍胜即持自制小尖刀与莫某扭打,捅伤莫某,莫某仍在反抗,巩广海随即冲上去朝莫某胸部又捅了一刀。莫某倒地后,巩广海、林绍胜驾驶莫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林绍胜从报纸上得知莫某已死亡,便与巩广海一起将抢来的摩托车丢弃在海口市海垦路滨濂村附近。

发廊妹赴酒店开房被劫杀

2003年11月11日,巩广海、王强到海南省万宁市伺机抢劫。当天晚上巩广海出去寻找作案目标,其在一家发廊按摩时认识被害人黎某。次日上午8时许,巩广海、王强在万宁大酒店开了房,王强事先躲在房间衣柜内准备实施抢劫。随后,巩广海约黎某来到万宁大酒店,二人进入房间后,王强从衣柜里冲出,持水果刀威胁黎某,黎某见状进行反抗,巩广海、王强即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勒黎某的脖子,勒到黎某不能反抗后,又用尼龙绳捆住黎某的手和脚、用毛巾塞住黎某的嘴,并用胶带封住。巩广海、王强从黎某身上抢走一枚白金戒指、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二人将手机、白金戒指变卖,所获赃款二人共同挥霍。黎某被他人扼压颈部、毛巾塞住口腔深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持刀抢劫出租车变卖

2003年,巩广海、林绍胜、王强及“阿刀”(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出租车。同年11月的一天,林绍胜和巩广海到海口市丁村至大洋村一带选择了作案地点。同年12月14日晚11时许,巩广海、王强、“阿刀”在滨海大道泰华路口,搭乘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海马323出租车,当车行至城西横路欧诺拉瓷砖店附近时,乘吴某某停车收钱之机,巩广海、王强、阿刀用水果刀威胁吴某某,并将吴某某从驾驶员座位上拉到后排座位,用手铐反铐住吴某某的双手,用封口胶封嘴,并用衣服包住吴头部,抢得吴某某一部小灵通和人民币240元。后由巩广海驾驶该出租车到丁村拐往大洋村方向路边北侧的小树林旁,将吴某某拉下车并捆绑在一棵树上,解下手铐后驾出租车离开。路上,王强下车返回租住处。巩广海、阿刀驾车到丁村路口后,由在此处接应的林绍胜骑摩托车在前面带路,巩广海和阿刀驾驶抢来的出租车前往文昌市。在文昌市翁田镇附近,巩广海和阿刀将该出租车交给林绍胜后离开。后林绍胜将该出租车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卖给林克冠,林克冠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小宇”(另案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林克冠于2008年1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巩广海、林绍胜、王强、吉桂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巩广海参与抢劫四次,且在抢劫过程中,残忍杀害被害人莫某、黎某,其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巩广海在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林绍胜参与抢劫三次,其在抢劫杀害被害人莫某的过程中,持刀捅刺莫某胸腹等部位多刀,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亦应予以严惩。王强参与抢劫三次,其在抢劫杀害被害人黎某的过程中,与巩广海共同勒死黎某,应予严惩,鉴于王强在抢劫杀害黎某的过程中,其作用小于巩广海,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抢劫被害人邬某某的该起犯罪事实中,巩广海、林绍胜、王强共谋抢劫,并直接实施了对被害人邬某某进行暴力威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吉桂香受巩广海、林绍胜指使到劲沙龙美发美容院了解被害人财物存放情况,并协助从银行取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林克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吉桂香、林克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吉桂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林克冠系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吉桂香、林克冠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巩广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林绍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吉桂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林克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日前宣判后,巩广海、吉桂香、林克冠表示服判,不上诉。林绍胜、王强表示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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