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携“地贫”基因 报考公务员遭拒录 基因歧视:就业歧视的新“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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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
“地贫”基因携带者被拒录公务员
就在卫生部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上的限制后,广东省佛山市人事部门又传来“歧视部分亚群体”的消息:三名报考公务员的考生因体检中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判为体检不合格,与公务员失之交臂。
记者获悉,上述三名考生已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诉状,状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人事局)。著名反歧视法律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称,因基因问题而在就业上遭受不公平、不平等的对待并引发诉讼,这在国内尚属首例,此案或将成为国内就业基因歧视第一案。
去年4月,小谢等三名考生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经过层层拼杀,他们终于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6月参加公务员体检。兴奋未消,他们却被告知自己平均红细胞体积(M CV )偏小,被要求进行复查。
7月11日,三名考生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复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该检查认定他们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体检不合格。8月,经三名考生申诉,佛山市人事部门安排复检,结果仍与复查一致。
之后,三名考生致电佛山市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被告知只要是地中海贫血,无论何种情况,体检结论都是不合格,他们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
考生起诉人事部门侵犯身体隐私权
9月16日,小谢等三名考生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后,佛山市政府维持了佛山市人事部门体检不合格的决定。
12月29日,三名考生前往禅城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责令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们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其进行考察录用。目前法院尚未决定是否立案。
三名考生的律师向记者表示,查阅医学资料可知,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能存活至老年,该病易被忽略,且无需特殊治疗。三原告能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且身体没有任何症状表现特征。
三名考生表示,佛山市人事部门该项操作,侵犯了自己的身体隐私权。他们呼吁人事部门严格执行原人事部的《体检标准》,不要对血液病范畴做过宽定义,给予地贫基因携带者公平竞争的机会。
国内最大的民间反歧视公益机构负责人陆军表示:“超出中央政府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显然是一种中央政府所禁止的歧视行为。”
周伟教授认为,世界各国对于公民的身体隐私权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基因检测更是有着严格的限制,美国就于2008年通过了一项反基因歧视法案。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及公共部门,不敢明目张胆地歧视亚群体,但会变着花样地搞“隐蔽性歧视”,这一点应引起高度警惕。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 基因歧视是新型的就业歧视行为
王凌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佛山三名报考公务员的考生因体检中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判为体检不合格,与公务员职位失之交臂,进而引起诉讼。这一事件同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被拒一样,同属就业歧视,同样侵犯了我国《宪法》及《劳动法》规定的公民平等的就业权。
所谓平等就业权,又称就业平等权,是指在就业的地位、机会、条件等方面,每个劳动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平等就业权又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是当代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是保障公民实现其生存权的根本途径,在各项具体劳动权中居于重要地位。
基因歧视是新型的就业歧视行为,目前医学已证明,人与人的基因组99.9%都相同,只有0.1%的不同构成了人们的差异。随着基因芯片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基因特征检测越来越容易。如果这些特征被公开,将对携有某些“不良基因”或“基因缺陷”者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拒绝向他们提供就业岗位,以免将来为其支付高额医疗费用,这势必构成对这部分特殊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严重侵犯。
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及公共部门,都出现歧视亚健康群体的现象,人们常说歧视就像一道玻璃门,看不见摸不着,但被歧视者就是不得其门而入。如果说,存在于文化观念中的歧视形态多样、隐蔽而复杂,要根除它需要一个漫长的历程,那么,来自某些政府部门的歧视,则因其行为显性、单一而影响更坏。作为政府机关应当“法无禁止则不为”,不能在法律法规之外再单方设置苛刻门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作为政府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体检项目进行体检。世界各国对于公民的身体隐私权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于基因检测更是有着严格的限制。就业歧视会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如果政府和企业继续无端歧视,小而言之是对参与竞争就业人员的不公待遇,大而言之会引发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严重分裂与对立。
说法二 基因信息应列入民法保护的隐私范畴
曹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隐私有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三种基本形态。基因歧视,是单独基于个人基因构造与正常基因组的不同,而歧视该个人或其家族成员。事实上,就是只要个体带有异于正常人的基因,就成为歧视对象。无论致病与否,都有可能遭到歧视,而且殃及家族其他成员。
信息属于核心层次,基因又处于个人信息中的核心地位,个人的基因图谱就是一个人生命的全部秘密。基因可以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它可以被用于对人的品格、智力、健康水平等各种因素的一定解释,利用基因技术对个体的识别具有较高的识别准确率。如果不考虑个人的主观意愿擅自利用、公开其基因信息,显然严重侵犯了人的隐私权,是对一个人人格权的极度不尊重。
基因信息与一个人的生理状况密切相关,一旦泄露将使其陷入困境。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将劳动者基因信息列入民法保护的隐私范畴,明确确立基因隐私权,同时规定侵害基因隐私权的法定情形。
说法三有必要设计我国的反就业基因歧视法制模式
叶亚飞(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最近,卫生部刚取消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的限制规定,这是保障平等就业方面的具体表现。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我国颁布制定了《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杜绝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就业平等权是一个历史课题,任重道远。
在国际上,最早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记载可以追溯到《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2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国际劳工组织在促进就业和消除就业歧视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首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许多关于促进就业的公约和建议书,其中最重要的是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和同名建议书。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国际劳工组织又一向重视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并将禁止就业歧视列为基本国际劳工标准。这方面的公约主要是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该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担宣布并执行一种旨在适合本国条件及习惯(实践)的方法促进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就业歧视。
在国外,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中,影响较大的是1964年的美国《民权法案》。该法案第7条规定,雇主和工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国籍因素而对雇员进行歧视,禁止就业雇佣中的歧视行为及在就业中提出的各种就业条件的限制。
当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仍在以“蜗牛的速度”前进。在教育、就业等最需要基点公平的领域,往往出现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在内的各种形式歧视,频率高、程度深。
虽然也有人以“僧多粥少”的国情来指出,立法也无济于事。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基因技术的发展,携带某种可能致病的非正常基因的人,在未来的就业中可能受到歧视。为了避免就业基因歧视影响科技发展和社会稳定,专家们都在寻找对策。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基因资源的国家,难免遇到这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关于基因歧视方面的立法,设计我国的反就业基因歧视法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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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就“基因歧视”立法
多年前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家铁路公司发生了美国第一起基因检测纠纷。当时,工人中有人抱怨工作劳累致使他们患上了“腕管综合征”。这种疾病是由于腕管内正中神经受压或受损导致手指麻木、疼痛、活动受限的一种临床综合征。于是,公司对工人进行基因检测,并声称假如检测结果显示某人携带易患该病的基因,就证明他们的病并非工作所致。此事在美国轰动一时。
1995年,美国众议员路易丝·斯劳特首次提出了一项反基因歧视法案。2003年和2005年,美国国会参议院全票通过相关的反基因歧视法案,但法案当时未能在众议院获得支持。提出这项法案的议员们对媒体说,该法案旨在保证基因检测领域取得的进步不会为难人类。
2008年5月21日,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签署《遗传信息无歧视法案》,使其成为正式生效的法律。这部法律将保护美国民众的基因信息不被滥用和歧视。
根据这部法律,假如基因检测显示某人可能易患某种疾病,保险公司不得据此提高医疗保险费用或者拒绝为其提供保险,其他公司也不得把基因信息作为招聘、解雇或提拔员工的依据。
随着基因技术的日益进步,日常诊治和医学实验中的基因检测越来越多。但近些年,很多美国人不愿意接受基因检测或在检测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他们害怕一旦被查出携有可能容易患某些严重疾病的“不利基因”,会导致自己失去工作或者医疗保险费用提高。分析人士说,新法律将成为有力武器,鼓励美国人打消对基因检测的疑虑,积极配合医生和科研人员,更好地发挥基因检测技术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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