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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前最好问问“可以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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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娟 制图

专家作客本报法治沙龙,探讨全国人大上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

2008年8月21日,郑州,看见老太倒地不起,大学生李凯强赶忙过去搀扶。不想,对方却一把抓住他,称被其撞伤腰部……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由于无法查证是谁的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支付老太宋某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去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7日实施。昨天,本报法治沙龙,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探讨时,与会律师纷纷提出建议:“见义勇为应当提倡,但需尽量规避侵权风险。”

法治沙龙

时间:1月11日

地点: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渝中区邹容路50号半岛国际商务大厦17-D座)

主持人: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文良

本期嘉宾: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李俊

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敬东

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昊

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科林

特别鸣谢: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欢迎读者通过本报热线966988和志和智律师事务所电话(023-63763772)、网址:http://www.zzlawyer.cn为法治沙龙点题,并提出宝贵意见。

专家观点

侯国跃:《侵权责任法》法律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保证公民民事权利,引导公众行为方式。

其缺陷在于,体系结构还不够科学,在抗辩事由上没将依法行使职权、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三种情况纳入。此外,该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照其规定。这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很多困难,使各法律之间“衔接”未能“无缝”。

李俊:《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使民法典各基本组成部分都完善了。其明确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18种权利内容,使我们的权利能得到妥善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A

见义勇为当提倡

但需规避侵权风险

主持人:老太状告李凯强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热议,不少网友将它和当年的“彭宇案”相提并论。“见义勇为者倒霉”,“有谁还敢做好事”等说法再度出现。各位对此事有何看法呢?

李俊:这个案子和“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一老太在南京水西门一公交站台等车,人来人往中被撞倒摔成骨折。好心扶起老太的市民彭宇,被老太指认为撞人者,法院判彭宇赔付老太4.5万元。编者注)是有区别的。按照彭宇说法,他不是事件当事人,只是好心搀扶。而李凯强却承认和宋老太相撞,只是在“谁撞谁”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不是“见义勇为”。由于无法判查证是谁的过错造成,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各承担50%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李科林:见义勇为是道德范畴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免责。但不论是以前的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做好事,损害他人利益,一样要赔。

侯国跃:就算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但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责任。比如你抓贼,已经制服,却要打几下,结果把人打伤,人家就可以告你侵权,到了法庭上你可能还要输。所以,即使是见义勇为,也一定要注意行为适度。

陈昊:当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问题是首先要确认彭宇是行为人,才能适用公平原则。在受害人未举证、彭宇又称冤枉情况下,法院推定彭宇是行为人并承担50%的责任不妥。

张敬东:在西方,帮助他人之前,都要询问:“可以帮忙吗?”虽然是礼貌性的询问,但是,在此我们也不妨引申借鉴一下。在做好事前,做一公示性的询问、准备一些证据,规避法律风险,也没必要惭愧。常用的方式有:帮助拨打110或120求助。援助前找好两个以上旁证者,并留下联系方式。在旁人情况下,用MP3或者手机录音,说清详细情况,再进行援助。

B

同命同价

是不是误读

主持人:《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就是这条规定,被不少网友评为是“同命同价”的新起点。但不少专家却认为这是种误读,各位对此有什么评价?

侯国跃:“同命同价”这个命题,和它要表现的实际意义,是不相符的。这不是误读,而是个伪命题。其实,生命本就无价,一个人死后,我们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请求,并非是对生命价格的衡量,而是补偿死者“预期收入”的减少。这点从《侵权责任法》中,删去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项请求就能看出。因为,一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扶养费,而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含了这部分费用。尽管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在实践中减少获赔金额。每个人在职业、地位、收入等方面都有差距,因此对“预期收入”的补偿有差别,很正常。

李俊:我同意侯老师的观点。如果硬要说17条规定“同命同价”,也是附条件的,首先是要“因同一侵权行为”,其次还要“造成多人死亡”。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如不是同一侵权,或是单独个人,赔偿标准依然有差别。此外,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这个词概念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麻烦,甚至还不如以前直接“差别对待”的司法解释。

陈昊:之所以出现“同命不同价”,主要是因为我们法律实行补偿性原则,具体做法就是将死者家庭的损失补齐,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地域和身份等来计算。按照2009年度重庆市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我市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为287360元,而农村居民仅为82520元。为体现公平原则,重庆和其他一些地方,对在城市连续生活一年以上,有固定居所、稳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也按城镇标准执行。人生来就不平等,活着也不平等,死后法律至少应该给他一个公平吧。遗憾的是这个做法没有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体现,我寄望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能够补上。

张敬东:在很多地方法院判例中,其实已体现陈律师的观点。可惜,这没有被《侵权责任法》采纳。我同意侯老师的解读,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对“预期收入减少”的补偿,那就应该按实际收入标准获赔。而不能一概按农村、城镇搞一刀切。没准农村人找的钱,比城里人更多!

李科林:这确实不甚公平。我遇到过一个案子,两个兄弟一起长大,一起上学。生活条件相仿,在一次事故中同时死亡。只因户口登记不同,哥哥按城市人口标准获赔,而弟弟只得到很少的赔偿金。其实,相比成年人有自身工作、收入,未成年人的赔偿标准更加模糊。

张敬东:未成年人的赔偿标准可以“向前看”、“向后看”。向前看是他的抚养费用支出,向后看是他成年后的预期发展利益,当然这都不确定,需要综合考虑。

李科林:我国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太过笼统。我希望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侵权问题进行特殊规定。关于赔偿标准,建议取消农村与城市的城乡区别标准。取消对“农民工”的“特殊待遇”,逐渐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公平正义。

C

饲养动物就该负责

主持人:《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不少市民认为这条法律过于超前,各位认为呢?

张敬东: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养得也越来越怪,蜥蜴、蜘蛛、毒蛇等比比皆是。就拿狗来说,每年狗的遗弃数量都在增长。死于狂犬病的人数也在增加。严格规定饲养者的责任,除提供救济途径外,还可以影响市民行为规范,要养就要充分承担责任。

侯国跃:这条规定,也是警示作用大于实际意义。其实,在实践中,很难证明遗弃动物的饲养或管理者是谁。

D

搜索本无责

使用当慎重

主持人:《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少人认为这可以节制网络暴力,各位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侯国跃: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已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制,《侵权责任法》只是进一步明确而已。上月23日,备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二审法院审维持原判,判令张乐奕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张敬东:第16条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网络运营商的连带责任。但这无形中将会造成减少网民权利的可能。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号称第五媒体,监督力度颇大。但按规定,网站如知道网民利用网络侵权,未采取措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由法院认定,在网络运营商无法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不确定情况下,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减少麻烦,遇到监督性或搜索性发帖,网站肯定一删了之。这其实又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同时也可能导致弱化了网络监督力量。但网民也该注意,发帖时要有理、有据。表达观点要理性、客观,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泄露他人隐私,甚至直接侮辱、攻击他人。

陈昊:我认为,在网上发帖没过错,“人肉搜索”如果用于正当的舆论监督也不违法,关键是不能利用搜索得来的信息,对他人进行骚扰,人身攻击,这才是侵权行为。“搜索本无责,使用当慎重”。

其实张律师说的事很好解决。网络服务商和用户存在合同关系,在网上发帖就是合同服务内容。如果用户有证据证明没侵权,依然可以起诉运营商,让其恢复帖子内容。

(嘉宾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记者 罗玺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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