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散装食品无“出生证”买单时莫名冒出保质期
厦门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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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标签单把包装日期当做了生产日期。
超市里琳琅满目的散装食品,是不少市民购物时的一大选择。近日,有市民反映,我市不少超市的散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但买单时,超市则用包装日期来代替生产日期,误导消费者。为此,记者到部分大型超市进行随机调查。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江头一家超市,在糖果区的促销点,徐福记的七八种糖果正在促销。吹笛糖、金桔味甜筒软糖、绿茶糖、杏仁酥心糖……记者仔细查看了每一样糖果,促销牌上有产地、等级、规格、价格等信息,可惟独缺少了糖果的“生日”。
在该商场徐福记的散装货架上,看到很多糖果没有在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部分货架里有一张不起眼的小标签,上面标示有生产日期。有的糖果货架上却放着两张品名完全不一样的标签,让消费者搞不清楚。
记者在该超市购买了鹭珍散装糕点,称重的时候,工作人员打单出来贴在袋子上面,显示糕点的生产日期是1月7日,但是记者一看,袋中糕点自身附带的包装上明明写着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18日。这是典型的用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做法。
在体育路的大润发超市,记者看到的情景如出一辙。超市的干果区蜜饯产品、货架上看不到生产日期的标签,但是称重的时候,工作人员打出来的单子上面,除了包装日期外,却突然冒出来一个保质日期。
“生产日期哪里去了?”记者提出质疑,工作人员从货架下抽出一张标签,上面写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9月。他们解释说:每一批货,都是几天就卖完了。所以没有把每一批的生产日期都贴出来,但是他们保证货物都是新鲜可靠的,打出包装日期给消费者则是商场的“规定”。
【律师说法】
散装食品应清晰标示生产日期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林时坤律师表示,超市散装食品包装上肯定要标明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此外,《中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21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证明书上标出生产日期。显然,散装食品的包装上也是一定要标明真实的生产日期的,即这些食品大包装内附的生产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日期与包装日期是不能等同的。有的商家用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是在偷换概念。市民如果发现有商家在食品的包装上做手脚,可以拨打12315举报。
【工商说法】
可对商家罚款没收食品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市工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会把情况通知超市所属的工商所,他们将会前往调查处理。
记者又致电12315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商家隐瞒产品生产日期,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货物。如果造成了消费者其他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同时工商人员会到现场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罚款、没收食品等处罚。
文/图 记者 王东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