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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调外地上班被开 单位判赔11万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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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12年后,万某突然接到公司一纸通知,自己将从成都调任到广元分公司任职。他根据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和公司协商表示不愿去广元,却遭到拒绝。他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仍被公司无视。万某未去广元报到,随后该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将员工调至外地工作是否是劳动合同的变更?昨日记者获悉,锦江法院认为,员工工作地点调整,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单位被判支付双倍赔偿金11.2万余元。

调广元工作不干 员工被解职

万某在1997年就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去年,双方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8月,他接到公司的口头通知,让他移交工作。工作交接后,万某得知单位要将他调到广元地区工作。对此,万某根据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当即以书面形式提出不适合到广元工作的汇报,但遭拒绝,公司发出书面调令。“事后我又多次找公司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万某说,自己遂提出书面申请,希望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要求他执行调令,不安排原有工作,也不进行协商。

并且,该公司还以他无故旷工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万某想不通,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依法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该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法。万某被调到广元的公司工作,并非变更劳动地点。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公司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而广元的公司是该公司的工作场地之一。并且,在发出调令后,万某虽写了请假条请假两天,但一直未到广元报到,连续旷工3日以上,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应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

工作地点调整 判定属合同变更

员工的工作地点变了,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将员工委派到广元工作应当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除了被告办公场所外,也包括被告委派的工作场地,但由于委派的具体工作场地并不明确,不能认定被告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原告委派到任何地方工作。”承办法官解释,万某的住所地在成都市,在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委派的工作地点可以包括超出成都市范围内的其他地方的情况下,将原告从成都委派到广元工作已超过合理范围。“这已经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环境变化,以及就业选择问题,应当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旷工为由单方面解约也属违法

法院同时认定,该公司以万某连续旷工3日以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因为万某被委派到广元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双方应当就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协商一致。”法官说,万某曾向公司提出协商解决未果,在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变更万某工作地点,对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公司对万某未按调令确定的时间到广元的公司报到,而认定他旷工缺乏依据。

说到支付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为1997年4月至去年9月。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万某的平均工资为4514元。

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共支付万某双倍赔偿金112850元。

锦法 本报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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