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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收回城中村改造编制权 还按“90/70”标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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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刘长征

今后,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住房面积将取消原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不得低于30%”的规定,回归国家“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70%”的标准。昨天,郑州市政府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简称103号文)出台了调整补充意见,针对103号文实施后郑州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市政府收回城中村编制权

103号文规定,由郑州市政府委托郑州市规划局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由各区政府以村、组为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简单地说,今后城中村改造后,哪里该建住房,哪里该建学校、医院,全部由市政府说了算,各区政府只能按照这个框框,规划具体建几栋住宅或建小学还是中学。这就克服了各区政府在编制规划时只顾局部利益,对道路、学校、医院、公交站点等配套基础设施缺乏统一考虑的弊端。

●安置房要一次性建设

城中村安置房涉及拆迁村民的利益。103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可以分两期开发,第一期开发比例不得低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

为防止开发商追逐利益,拖延安置房建设时间,补充意见规定,企业开发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可分期开发;安置房原则上优先并一次性建设。

此外,补充意见强调,城中村改造中安置房和商品房面积1∶2的比例是最高比例。

●土地出让金分配明确

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让金主要有两部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和政府收益部分。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分配方面,103号文并没作出详细规定。

补充意见规定,土地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专项用于该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公共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

土地出让金中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即缴即返,拨付到区人民政府,全额用于拆迁补偿和安置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时,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以保证公共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资金来源。

补充意见还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配套开发用地挂牌交易时,应缴纳交易起始价的40%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摘牌后,摘牌人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包含竞买保证金),剩余部分分次缴纳,必须在60日内缴足。此举也是为了防止没有实力的开发商炒作楼市地价,减少开发隐患。

●住房面积回归“90/70”

此前,郑州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城中村改造廉租房和周转房的文件要求,村民安置用房、村集体经济用房、配套开发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0%,而国家在这方面的标准是“90平方米以下面积住房占总面积的70%”。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发商和市民对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并不看好,因此补充意见将住房控制标准回归到国家统一要求。

此外,以前郑州市政府规定,开发企业要从配套开发商品房总面积中,拿出5%的小户型出租给政府作为廉租房房源。补充意见取消了这一规定。据了解,此规定涉嫌违规,因为提供廉租住房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不能要求开发商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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