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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政策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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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廖怀凌报道: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昨日向媒体通报,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9年12月25日的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实施。

“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奖励,是广东省施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的一项基本政策。”广东省副省长雷于蓝日前接受羊城晚报等媒体采访时指出,新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只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措施覆盖了从结婚、生育、落实节育措施、直到退休全过程。”

雷于蓝介绍,新奖励政策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有单位的城镇职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奖励对象覆盖面广;新奖励政策规定,奖励资金由户籍地财政负担,能有效保障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奖励金按月发放,且奖励力度较大。

《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符合条件者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过去一次性奖励金额的一倍多。

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办法》和《意见》把2009年1月1日之后达到奖励条件的人群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到奖励的人群分开处理。对前者按新《奖励办法》按月发放奖励金,对后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昨晚,广东省计生委主任张枫对新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答疑。

三类人获奖励

一是凡是2009年1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80元;

二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底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仍未领到奖励金的,按户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生未生育的按户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是2002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仍未能领到奖励的,则统一按2001年度户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热点问答

问:奖励资金由谁出?

答:分三种情况:一是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不论其有无工作单位,其奖励金均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二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无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对象,奖励补助金统一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三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等单位奖励对象,单位仍未按规定发出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仍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其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奖励补助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至于如何认定单位“无力支付”的审核标准,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确定。

问:奖励补助金如何发放?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凡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补助对象,如仍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单位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三年。如由财政支付的,在三年内支付完毕。

问:群众如何申领奖励补助金?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凡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居委会初审合格后,逐级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

二是凡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其申请、领取程序等需待各地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案。因此,这次省政府出台政策后,部分奖励对象的奖励补助金须等当地政府出台具体操作方案后,才能拿到奖励补助金。

问: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中央、省驻穗单位人员如何申领奖励金?

答:广州市已于2009年2月发出了《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中央、省驻穗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目前,在省里政策已确定的情况下,广州市还需根据省的政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关于这两类人员的奖励方案。因此,中央、省驻穗单位人员应按照广州市下一步的具体规定执行。

■相关报道

广州“奖励标准”150元

早于2009年初,广州市已根据新政策精神,启动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据悉,首年受益者达15万人。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介绍,广州市2009年拿出约12亿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承诺以后每年新增2亿元兑现奖励。和原政策相比,广州市符合条件的个体户、无业、失业人士可领取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廖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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