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扣人96小时
新晚报
据道外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杨某长期拖欠林某借款,经法院调解,杨某应偿还林某借款及利息约15万元,但杨某始终未还。2007年7月中旬,林某找他人帮忙,找到杨某索要借款,并将其强行带走,殴打杨某致其轻伤,后将杨某带到道外区某宾馆拘禁。林某伙同陈某又将其带到林某家中,继续拘禁杨某长达96小时,直到杨某亲属还钱后才将林某放回。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
债权人为索要欠款,拘禁债务人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能否构成绑架罪?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陈某虽然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林某殴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2008年初,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债权人为了向债务人追索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为“人质”,并以“人质”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是由债务引起的非法拘禁行为。在债务范围内进行索债的非法拘禁行为,应围绕债务的合法性作具体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债而实施的扣押、拘禁“人质”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没有侵犯到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具备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