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赞成者观点:分手费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表达
反对者观点:属道德范畴,不适用民事法律
法院:判决承诺方履行承诺,支付原告80000元
本报讯(记者 朱华)“尴尬分手费,到底该不该要?”因恋爱关系破裂,为顺利分手而写下欠条,这种并无具体借款行为的分手费到底该不该支付?近日,在雨花区法院第十二届审判理论研讨年会上,法官陈金磊对自己经手的这起令人称奇的案例进行了分析。
基本案情
解除同居关系写下“欠条”
长沙男子谢某与女子凌某于2003年开始同居,后因凌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凌某于2007年10月15日向谢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80000元,并承诺半年内偿还10000元。因凌某未及时支付该款,2008年4月26日,谢某带人到原告住所地催讨,双方经协商凌某再次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谢某80000元,并承诺3个月内偿还50000元,余款30000元在4个月内还清。因催收未果,谢某将前女友凌某告上了法庭。
观点碰撞
行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
关于“分手费”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学术界与理论界均存在不同的见解。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分手费”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成立之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之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应当一味地认定关于“分手费”的合同无效。而持反对观点的则认为:“分手费”系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且这种民间风俗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分析
应按契约之债对待
陈金磊表示,随着观念的开放,男女未婚同居或者婚外同居的现象日渐增多,一旦双方交恶,在终止同居关系时,基于各种考量,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的情形并不少见。此类纠纷多数当事人以息事宁人的态度自行了断,少数事后反悔被诉诸法院,而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认识各不相同,处理结果迥异。他认为,对于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的案件,应按契约之债对待。如书面承诺内容明确,且并无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确认该书面承诺有效,判令作出承诺一方履行承诺内容。最终,凌某被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谢某款项80000元。
“请追债公司追债,债务人在被追债过程中跳楼自杀了,该不该负责?谁该负责?”……陈婕、陈金磊等六人都进行了精彩的案例分析,一个比一个让人拍案称奇、获益匪浅。
当天,雨花区法院还进行了论文研讨会、辩论赛等活动,并邀请了湘潭大学法学专家进行讲评及颁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