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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税收综合征收率统一降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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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获原则通过,明年元旦起——

本报讯(记者刘丹)近日,长春市市长崔杰主持召开长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办法》规定,长春市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将由现行的住房15.5%、非住房30%,统一降低为5%。

个人出租房屋,采取按租金收入据实计算纳税或按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纳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参考同类地区、同类地段的租金标准予以核定征收相关税款。个人出租房屋应于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会议认为,《办法》体现了惠民利民精神,降低了创业成本,有利于发展民营经济和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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