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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通过新法规 明确小区里配建学校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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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修正案),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修正案对7个条款作了修订。

小区配建学校须及时交付

近年来建设部相关规范和我市相关规划,已对相关人口区域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置标准作了规范,因此修正案将法规原规定的“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0班规模的中学,每0.9万人口区域内设24班规模的小学,每0.6万人口区域内设12班规模的幼儿园”等标准删除,仅规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根据所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出现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没有及时交付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现象。对此,修正案新增规定,“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交付使用。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明确配建学校产权归属

在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及产权归属方面,新旧法规有较大区别。

原法规仅规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投资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建设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幼儿园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产权移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修正案不仅将应配建的项目从幼儿园增加到中学、小学和幼儿园,而且在产权归属方面根据《物权法》规定明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权利归属。而幼儿园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市政府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处理,不在修正案中涉及。

修正案还规定,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投资额10%至20%的罚款。

(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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