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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明年房屋拆迁6层以上部分不得安置只给补偿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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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见习记者 林淑芳

本报讯 晋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年将有新政策可遵循。拆迁民宅属一户一宅,手续不完全的,控制安置面积总量,楼房超6层的,6层及以上部分不得安置,只给予补偿。

昨日下午,晋江市召开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会,公布了12份与城市建设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3份征地拆迁“新政”:《晋江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晋江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及《晋江市2009~2010年度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拆迁私人自建民宅

土地房屋分开补偿

《晋江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晋江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晋江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控制区(包括6个街道及陈埭、池店、紫帽、西滨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根据新政规定,拆迁私人自建民宅、工业用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补偿;拆迁经营性用房,手续完全的合并补偿,补偿价格参考市场评估价格予以确定,手续不完全的则分开补偿;房屋2层及以上部分,未经审批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用途认定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或有权机关审批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根据《晋江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和《指导意见》,征收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该宗土地被批准时已缴纳的政府各项规费及前期开发成本进行补偿;也可根据晋江市征地实际情况,按该宗土地所在区域同用途的土地基准地价,扣除相应的出让金补交金额和集体转征为国有的补偿费用后,进行补偿。

一户多宅超3层部分

不算可安置面积

根据这3个规定,住宅、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安置,可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而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在安置上,拆迁民宅属一户一宅的,且手续不完全的,控制安置面积总量,3层以下部分照顾安置,4层5层部分限量安置,6层及以上部分不得安置,给予补偿。属一户多宅的,超出3层的部分不得计算可安置面积。属于一户多宅,且将民宅用地手续合并用于建设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按工业用途房屋认定,根据房屋重置价补偿,不予安置。

拆迁无手续民房,以2006年3月17日《关于严肃整治非法强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建设的,根据房屋建设情况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之后的视为“两违”,不予补偿安置;“两违”认定依据地形图、航拍图、执法部门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等资料。

明年住宅搬迁补助费

每平方米不超4元

在保证征地拆迁公平方面,新政还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对居住困难户,在原来安置面积基础上适量扩购,但人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对居住、经济双困户,按人均20平方米给予保障基本居住条件,应补差款给予适当减免;对未建宅基地和房屋倒塌且无其他住房的,根据该户家庭人口情况按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购买安置;如项目条件允许的,对经济困难户给予一定数额经济补助。

此外,《指导意见》还专门规定明年的搬迁补助费。住宅拆迁的过渡费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经营性用房拆迁,按经认定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6元进行补助,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每平方米每个月不超过3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

□相关链接

私人自建民宅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合法:持有解放前相关契证的房屋;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手续;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手续;持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的手续;持有市(县)、乡(镇)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收未经批准的集体土地,统一按3.4万/亩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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