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性伴侣 为何成艾滋病感染者义务?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端子通讯员乔晋芳
背景新闻
针对性传播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中国西部省份甘肃试图通过明确感染者对性伴侣的告知责任,来减少艾滋病经性传播的途径。
据中国卫生部数据,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约有74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超过70%的新发感染是通过性传播途径。在甘肃,今年1月至10月新发现的222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性途径传播占41.89%。
为了控制艾滋病疫情,减少性传播的途径,今年11月初甘肃省卫生厅通过了《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就艾滋病检测阳性者对性伴侣的告知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对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要求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承担相应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晓明说,甘肃省就是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艾滋病检测阳性者对性伴侣的告知责任。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艾滋病感染者享有隐私权
李晓青(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民事权利。目前,由于社会存在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不愿外人知道自己的健康状况。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据此,感染艾滋病者对携带的艾滋信息享有隐私权,依法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公开其携带的艾滋信息,他人不得侵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尤其要注意对病人资料的保密。
说法二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权是相对的
丁香(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享有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据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享有的隐私权是相对的,有合理限制的。具体而言,对于无关的人,要充分保护和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以防止泄露信息引起其在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受到歧视。对于直接面临被传染危险者(如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应当享有知情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医疗机构有义务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携带的艾滋信息及时告知直接面临被传染危险者,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
说法三细化告知义务是种积极尝试
刘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甘肃省卫生厅新近出台的《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就艾滋病检测阳性者对性伴侣规定了告知责任,其合理性及现实可行性的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此举合理不合情,担心这一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HIV感染者在压力下不愿去做病毒检测,最终使艾滋病防治工作无所适从。正是因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会歧视的存在,才使得他们不能告知家人。在中国,艾滋病可以扼杀一个家庭的社会生命。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外,如果感染者故意实施传播病毒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但他们在民事方面则更多地体现了对感染者的关怀,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纯粹对感染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或是要求他承担责任,这样的效果肯定不理想。有专家认为,“要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范围,必须把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和对艾滋病病人的人性关爱结合起来,仅凭法律约束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我认为,甘肃省卫生厅为解决艾滋病传播问题所做的该项尝试是有积极意义的。
首先,这和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规定的四项义务,以及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其次,该规定对于打击和遏制故意实施传播病毒行为的感染者是有力和及时的,加大处罚力度,可以限制、减少恶意传播行为。
同时也应呼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如果社会工作做得足够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受到公平待遇,他们会觉得把感染状况告知有性关系者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就愿意把自己的病情说出来。这才能在感染者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间找到平衡点,真正对社会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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