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自首 吉忠春死刑变死缓
生活新报
“蒙自警察杀人案”追踪
蒙自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案有了最新进展。因不服一审死刑判决,吉忠春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移师蒙自二审此案后,于昨日10时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受害者家属10万元。据悉,该案也是省高院首次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 |
省高院表示,认定吉忠春自首是改判的重要依据 资料图
自首之争
二审经过审慎考虑,考虑到被告人吉忠春明知有人报案后,没有离开,等处置民警到来,如实交待罪行。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此前,红河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人民币10万元。省高院二审此案后,维持了红河州中院对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二审法院以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本案中,一审没认定自首,二审经过审慎考虑,考虑到被告人吉忠春明知有人报案后,没有离开,等处置民警到来,如实交待罪行。认定自首是改判的重要依据。
二审中,控辩双方都没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在刑事部分,吉忠春的辩护人马军认为,吉忠春杀人后没逃跑,等待民警前来,民警来了后其主动交待了情况,应视为自首。而公诉人则认为,自首的主要情节是主动投案,而吉忠春在事发后没用自己的电话报警,也没到公安局自首,这种情况不能算是自首。
省高院审理认为,吉忠春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潘俊发生的纠纷,持枪将被害人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量刑之争
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且吉忠春有自首情节,故对吉忠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律师马军认为,当时吉忠春处于醉酒状态,主观方面的认识能力及意志能力都受到影响。与类似案件比较,吉忠春的行为不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中吉忠春的行为存在从轻的情节。
在针对量刑的争论中,马军还认为,被害人潘俊多次殴打、蹬踢吉忠春,侮辱警察的称号,过错在先,属于《刑法》在法定刑限度内酌定量刑的情节。
而受害方的代理人万立称,吉忠春在居民区醉酒携带枪支,面对手无寸铁的普通老百姓,因轻微私人纠纷公然采取近距离开枪,且枪枪致命,导致潘俊当场死亡,手段残忍,严重影响了警察的光辉形象。吉忠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一审对吉忠春的量刑合法适当,应维持原判。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关于自首情节的法定要件,吉忠春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害人有过错,但不能成为减轻吉忠春刑罚的理由。
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吉忠春的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与上诉人为倒车的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且吉忠春有自首情节,故对吉忠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民事赔偿
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了红河州中院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即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10万元。
本案二审中,受害者家属提出了98万元的民事赔偿。受害方认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蒙自县公安局在案发后与潘俊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基于蒙自县公安局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以致吉忠春在非公务时间持有枪支,并持枪杀人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不能视为代吉忠春赔偿。
民事部分,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了红河州中院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即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人民币10万元。
马军表示,一审开庭时吉忠春就明确,对给潘俊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他会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吉忠春赔偿潘俊家属10万元,我们已与吉忠春的亲属进行了协商,由吉忠春的亲属代为赔偿,这10万元赔偿款已交给律师,由律师代交法院。
田成有说,省高院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及时将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的最新判决结果向公众发布,目的就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田副院长表示,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将案件公布,他希望能够形成一个规律,这种形式是第一次,但绝不是唯一一次。
■相关新闻
今年我省法院
司考通过率过半
在今年全国司法考试中,云南法院系统有166人参加了司法考试,通过率高达53.04%。昨日10时,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消息,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司法考试通过率不断提高,对提高和保障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无论是审判长还是审判员,凡是从事审判职务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为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省高院把司法考试培训纳入每年的培训计划,强调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把它当成培养法官队伍后备力量的一件实事来抓。省高院还自己掏腰包,每年拿出40万余元专款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考生给予补助。比如迪庆州、怒江州、西盟县参加培训人员全额补助学费,每人2100元,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法院的考生每人补助1200元。昆明城区除外的基层法院的考生每人补助700元,昆明中院、铁路中院除外的中级法院补助450元。
田副院长表示,只要报名参加培训就可以拿到补助,如果司法考试过了,考生所在的法院会给予奖励,省高院也会奖励。“在怒江有一个县法院,因为有司考这个门槛,全院只有一人有审判长资格,法官断档的现象很突出。”田成有称,今年我省所有法院都实现了司法考试零的突破,法官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缓解了案多法官少的现象。
从2008年到2009年两年时间,全省法院通过司法考试1107人,两年的通过数比前6年的总和还多。而今年法院系统53.04%的司考通过率相对于全省33%的通过率高出很多,在全省司法系统中也是最高的。
本报记者 熊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