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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偏重 改判“云南许霆”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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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昆明12月15日电 记者储皖中 实习生施怀基 记者今天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到证实,该院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许霆”———利用银行卡故障取钱40余万元的学生何鹏,其刑期已由一审时的无期徒刑改判为8年6个月。

2001年3月,何鹏用农业银行金穗储蓄卡到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发现仅有10元的余额后面突然多出了许多“0”。此后,何鹏分几天多次到多个柜员机上取款,共取现金近43万元。案发后,这些钱被如数归还、上缴。2002年,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鹏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广州“许霆案”有不少类似之处,因此被称为“云南版许霆案”。

2008年,何鹏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但本案是在何鹏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时临时产生的犯意,与有预谋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相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上判决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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