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追究刑责 市民担忧界定苛刻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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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凌慧珊 乔倩倩 闫晓光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伪造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套现等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其中恶意透支1万~10万元者将面临判刑5年以下或拘役。
《解释》引发一些市民的担忧,“我无意识的欠账行为会不会就被归类为恶意透支呢?”广州法律界人士表示,“恶意透支”的部门界定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
“恶意透支”六种情形
●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
●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
●透支以后隐匿;
●透支以后改变通讯方式;
●透支以后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
发卡银行两次催收逾期3个月不还钱
你“恶意透支”了吗?
《解释》中对“恶意透支”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实践中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其中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具体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其中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伪造1张卡就是犯罪
近年,信用卡复制伪造案件频发,安全性堪忧。
根据《解释》,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将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
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国际专业犯罪集团往往通过盗刷、盗录持卡人资料伪造白卡,再通过地下渠道套现。如今,《解释》出台对伪造信用卡的查处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目前信用卡仍以磁条卡为主,很容易被复制,为了提高信用卡的安全性,一些银行已经计划推出安全性更高的EMV标准的信用卡,但上述银行业内人士表示,EMV标准的信用卡推出已经有10年之久,但由于受理环境方面,涉及整个产业链的升级,包括ATM机、POS机等,EMV标准信用卡推广还要有个过程。
将有效遏制套现行为
《解释》明确,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时下,信用卡套现的广告随处可见。“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因为信用卡用户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例如一个人有10张信用卡,每张额度1万元,那么他通过套现就可获得10万元贷款。套现比贷款成本更低,这就让有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此前,银行对监控中发现的可疑POS商户,并没有有力的处罚手段,除了向银联等机构报备外,对于本行布设的POS商户,最多只能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解释》出台后,将有力遏制套现的不法行为。据了解,仅2009年,中国银联协助商业银行一共确认了近3万个套现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了800多家有严重套现商户的POS机。
争议之声
恶意透支界定苛刻?
《解释》发布后,对于恶意透支的界定是否太过严苛在市民中引起较大争议,“我本没有恶意,难道也会因‘恶意透支’被送上法庭?”市民付小姐表示,2007年自己在中行透支1万多元,由于初次使用信用卡,没有留意还款期,再加上生意较忙一直没有还款,银行连续催收了好几次,于去年才到银行还款。她强调自己并没有恶意透支的目的,但如果按照《解释》,不就要被判刑?
律师陈子建表示,不少持卡人对信用卡的功能、特点不够了解,或者说掌控能力较差,出现大额透支逾期不还款的行为,担心因此被界定为“恶意透支”。他认为,“肆意挥霍透支无法归还”表述不明确,是“正常消费”还是“肆意挥霍”很难界定。
难道银行就没责任?
陈子建还指出,持卡人的还款能力,银行在发卡时就应该界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这一条款也容易引起纠纷,
律师宁媛也认为,办理信用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譬如收入标准、身份情况等等,但实际情况是,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一直在降低办卡标准,主动到各个单位和街道推销,只要有身份证,签下字,基本上就能办下来。这实际上是故意诱导着一部分没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去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因此,银行也应检讨自己,整顿信用卡乱局是否也有自己一份。1分2分3分4分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