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滥授的荣誉称号怎能弥补名誉
华商报
作者:十年砍柴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警长陈录生与中队长谢飞勇赴某村宴请,席间喝了大量洋酒轩尼诗,终醉酒而亡。而后,警队将陈录生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面对坊间议论,陈警官的上司兼酒友谢中队长解释道:之所以将其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主要是想从名誉上弥补他,为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金,并无不妥之处。从人情上说,谢中队长这番解释有一定的道理,手下被自己叫过去陪客人喝酒喝死了,可谓“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想方设法在政治上、经济上给家属争取利益,不但能减轻内疚,也会减少自己的麻烦。问题是,这种情形下的“因公殉职”,即使给死者争取到“烈士”的称号,果真能弥补名誉吗?且不说这次喝酒的公务是否有悖于公安部的“六条禁令”,一位公安民警不是牺牲在解救人质、打击犯罪、抢险救灾的现场,而是倒在酒桌上,此事一经传播,公众自有价值判断。即使给一顶“烈士”的帽子,也难以给死者增添什么荣耀,只能带来巨大的反讽效果。
无独有偶,去年3月,河南某县一位官员去世后,被当地有关部门授予“优秀党员”称号,并记三等功。但随即有网友举出详细的证据证明这位官员是在娱乐场所喝酒过多而亡。当地有关部门又取消称号和记功,承认自摆乌龙。这一授予一取消近似闹剧的行为,给当地党政部门形象和公信力带来的贬损可想而知了。古代中国有一种说法,国之名器,不可轻授。所谓国家的名器,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靠政治权力为其提供价值保障的爵位、荣誉称号和官职。这类名器的授予,是政府在宣扬某种价值标准,通过社会的认可而彰显政府的权威。所以必须谨慎,惟有稀有,才能珍贵;惟有严格,才能尊隆。因此,中国古代的王朝在政治清明的时候,对官员祖先的追封、官员死后的谥号、烈女义士的旌表、贵族的爵位授予,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我们常说清末政治一塌糊涂,但人家在“名器”授予上,还不至于太滥。比如像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这样有大功的文臣,死后才给“文正”、“文襄”、“文忠”这类高贵的谥号。而相反,一旦将“名器”滥授,甚至可以用钱换取官爵时,那么政治生态基本上可以断定为混乱。比如太平天国在前期,除天王外,一共才东、南、西、北、翼、燕、豫七个王,哪个王都是战功赫赫深孚众望的硬角色,连林凤祥、李开芳那样领军北伐、震动清廷的英雄,也才是侯爵。可到了后期,爵位滥授的程度让人瞠目结舌。天国一共封了2700多个王,守门的、喂马的仆人,只要天王高兴,就给他一个“王”。这样滥授,连天国的敌人湘军、淮军也不把俘虏一个王当回事了。
近些年来,各类荣誉称号确实有贬值的趋势。想想抗日和建国时期牺牲的烈士,他们哪一个人的事迹不是惊天动地!那时候的烈士广受尊重,其根本的原因是在授予称号和记功时慎之又慎,其事迹和品格过硬,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如“烈士”这样的称号,一旦不珍贵了,如果连“因公喝酒”而亡都可以得到,那对公众而言,其荣耀体现在哪里?那些为国家、公众利益而牺牲生命的公职人员,如警察为保护公民生命而死在歹徒刀下,同样给其烈士称号,和“酒烈士”一样的待遇,是否有失公平?
为了使“烈士”这个称号不要过于贬值,希望接受这一“烈士”申报的有关部门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