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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被查后仍治死病人

安徽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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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起非法行医案件共开出了102.7万元的罚款单,并且全部要求没收药品、器械,但真正执行到位的只有22.33万元罚款,大部分非法行医者没有被没收药品、器械;不仅如此,少数被查处过的黑诊所非但没有关门反而继续营业,最终导致患者死亡。日前,长丰县法院一审认定长丰县卫生监督所主持工作副所长仇恒长、副所长单德和、监督二科科长黄奎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免于刑事处罚。随后,三人不服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重审后对该案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今日上午,长丰县法院将重审此案。

黑诊所被查后仍治死病人

据合肥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周会明介绍,此案的案发源于长丰县检察院反渎局在对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调查后发现长丰县近年来非法行医之风非常猖狂,短短数年时间内先后发生多起非法行医置人死伤案件。而作为主管、监督部门的长丰县卫生监督所在对这些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罚中,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

据检察机关调查得知,从2005年起,仇恒长、黄奎便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长丰县卫生局作出的对杜某某、陆某某等41件非法行医案件行政处罚的决定,致使原行政处罚作出的没收药品、器械、罚款102.7万的决定,最终只罚款22.33万元,其中大部分非法行医者没有被没收药品、器械。其中,2007年11月30日,长丰县卫生局决定对樊宗海、李建兵非法行医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8年3月24日,仇恒长、单德和、黄奎擅自决定对樊宗海罚款5000元。2008年4月22日,因非法行医被查处但未被取缔仍继续行医的樊宗海在樊氏诊所内给患者周某某治疗,周在其诊所内当场死亡。

非法行医死伤案件触目惊心

记者从长丰县检察院反渎局获悉,由于仇恒长、单德和、黄奎查处不力,以罚代管,造成非法行医者在缴纳罚款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的人员仍22人。其中,叶琼琳、李道勇、朱庆忠、倪永喜等分别被处罚两次仍在非法行医,并导致长丰境内屡次发生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

其中,2006年3月9日,魏武东非法行医至患者孙某某药物过敏死亡,后魏被判刑并赔偿死者亲属17万元;同年12月,杨某某、田某某的四个月大的婴儿经李恒安非法行医治疗无效死亡,后李赔偿死者父母8.6万元。2007年6月27日,杨燕非法行医致使患者杨某某死亡。同年10月8日,戚士旭非法行医致患者张某某死亡,后戚赔偿死者亲属13.5万元。董吉稳、张幼年非法行医分别致患者梁某某、蒋某某伤残,其中董吉稳赔偿伤者7000元。

三名被告人连声喊冤

“在罚款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结案是卫生监督所成立以来的习惯做法,是经过监督所集体讨论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同意的,也是按照卫生部《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操作的,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在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3名被告大呼“冤”。

据卫生监督界人士介绍,打击非法行医之所以出现“高罚款低执行”的情况,主要是卫生监督机构为了用较高的罚款数额来喝止非法行医者,让他们退出医疗服务市场。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还要看被执行者的实际经济情况,“总不能掀房揭瓦,导致矛盾激化吧!”据悉,这种“高罚款低执行”的情况在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各行业的行政执法中都有出现。

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经一定程序不得更改,其结案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名被告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减轻处罚决定后结案,属于程序违法。法院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2005年、2006年的42.07万元行政罚款不能到位。一审判决同时指出,因为行政罚款不能执行到位,客观上造成非法行医者在缴纳部分罚款后仍在非法行医,并多次发生非法行医致患者伤亡事件。

行政过错还是渎职犯罪?

据了解,在3名被告人上诉后,针对此案的处理,安徽省卫生厅专门致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卫生监督工作不规范的表现之一,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表现,尤其反映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对某些非法行医者没有更好执法手段的尴尬。

省卫生厅认为,考虑到打击非法行医难度极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组建时间较短、卫生执法正在逐步规范、很多工作还在摸索之中等情况,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通常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长丰县卫生监督所3人的问题,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为行政过错。

对于此案到底是属于行政过错还是渎职犯罪,合肥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周会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是非常明显的渎职犯罪案件。周会明表示,罚款并非是目的,而是对非法行医者经济上的一种打击。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擅自更改并且由于查处的不力,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本身就具备了渎职案件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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