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就医时被打死 医院被控“袖手旁观”

生活新报

关注

事发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资料图

代吉权死了,家人说人是在医院内被打死的。家属以暴力现场在医院,院方却袖手旁观不报警致使伤者最终死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院方赔偿44万余元。对此,医院的律师称,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凶手来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

“医院‘袖手旁观’”

今年10月14日,在东川做生意的代吉权回老家曲靖乡下村里喝一个朋友的喜酒。代吉权的弟弟代永辉回忆,当时与哥哥一起的一名村民告诉他,晚上七点多钟喝完酒后,他们几人一起约朋友喝茶。喝茶时,同村代某来电话,约代吉权去唱歌。代吉权刚走进那家歌厅,就遭到拳打脚踢。之后,代吉权被代某和其手下带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殴打。之后,代某扬长而去。代吉权被代某的两个手下扶进了医院。

就在代吉权挂完号后,代某等6人又冲进了医院急诊室。“他们从急诊室将我哥拖到医院门诊大楼内,又开始殴打,罢手后,我哥被送到抢救室,当时医生、护士和保安都在场,我哥又被他们从急救床上拖下来暴打。”

代永辉称,打人者使用了刀具、腰带等凶器致使代吉权的头部、胸部、腹部等处受伤,之后,代吉权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歹徒再一次冲进去对代吉权施暴。“在这期间,医生护士们都袖手旁观,没有一个人报警。”

10月18日晚7点40分,代吉权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尸体还停放在医院。

“医院本来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但却任由歹徒行凶,医德何在?”代永辉认为,代吉权的死,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代吉权的家人将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院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4万余元。

院方:

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前日,记者联系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张小德,他表示,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对于医院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像家属所说的“袖手旁观”,他表示要等法院的判决。

医院的代理人陈律师认为,该案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抓到,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立案侦查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死者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医生护士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等,一切事实都未明了。

“该案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凶手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完全保障义务人的医院,即使存在过错,也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陈律师说。

■律师说法

医院有报警义务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杜晓秋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仅是“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医疗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首先是医疗机构,其次应当是公安部门。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医院与患者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附随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针对此案来说,该案虽然发生在医院里,但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损害结果,直接责任依法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只是在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条件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外来暴力侵权或者是犯罪的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安保义务表现为求助、报警、报告、抗议、掩藏和有条件的制止等,不可能要求医院对歹徒的恶性刑事案件承担防范和彻底制止义务。

杜晓秋律师同时认为,本案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医院是否尽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其中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以往发布的医疗卫生法规、部门规章中罕有医疗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2001年8月3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从该通知的规定看,医疗机构应加强保卫工作,但医院保卫机构或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保障义务则没有明确。本组稿件

本报记者 邓建华 杨雅棋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