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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尖山铁矿事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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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获刑

据新华社电 山西尖山铁矿“8·1”重大责任事故案及相关玩忽职守案,3日在娄烦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2008年8月1日零时15分,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4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矿长、党委书记闫确娃有期徒刑4年;原尖山铁矿副矿长王建中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尖山铁矿总工程师臧龙有期徒刑3年。

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穆辑松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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