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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抚养费前夫的要求合理吗?

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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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代女士问:

我与前夫在2008年4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上约定他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但今年11月他向法院提出因原公司倒闭而失业要求降低孩子的抚养费。可我知道,原公司倒闭时给了他3万元补偿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降低孩子的抚养费吗?如今孩子因多动症正在治疗中,每月治疗两次花费600元左右,请问如果他降低抚养费后,这部分的花费他需要承担吗?

律师答复:

一般来说,当事人要求降低抚养费有以下几种情况: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较低水平;2.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支付;3.给付方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但恢复人身自由、经济能力的应当给付。

你前夫虽然因为公司倒闭而失业,但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况且还获得了3万元的补偿,经过自己的劳动生活不至于维持在较低水平,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证据、说明理由。

关于医疗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这并不影响你通过要求增加抚养费来保证孩子的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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